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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工地停工期间管道工搬运管材髌骨骨折案:泽良工伤律师突破停工期间工伤认定争议,助老钱获赔三十四万元

2026-07-28      36     

绍兴某建筑劳务公司,老钱做管道工四年。2024年11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工地因工程款纠纷停工期间,被项目经理临时叫去帮忙搬运堆放在路边的管材,搬运过程中管材堆突然滚动散落,将其右腿压在下面。送医后诊断为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医院实施右髌骨切开复位张力带钢丝内固定术,右膝前交叉韧带行关节镜下自体腘绳肌腱重建术。

建筑劳务公司推脱:"工地都停工了,不算在上班,而且是临时帮个忙"

术后老钱术后右膝被支具固定在伸直位,膝盖肿胀如气球,大腿肌肉开始萎缩,完全无法弯曲。公司负责人来电话:"工地因纠纷停工一个多星期了,你不是在正常上班。而且叫你搬管材就是临时帮个忙,算义务劳动,不是工作安排,不能算工伤。"老钱右腿被支具牢牢固定找到泽良律师时,膝盖上两条手术疤痕交叉像十字,小腿已经比左腿细了一圈:"工地停着工,老板打电话叫我去帮忙,出了事就说不是工作——那老板的话到底算不算工作安排?"

确立停工期间受管理人员指派的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延伸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作时间的定义不局限于正常的考勤时段,还包括用人单位临时安排、指令或同意的额外工作时段。工程停工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续,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在停工期间安排的临时性任务具有"工作安排"的法律属性。律师指导老钱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工资银行流水;工程停工公告(证明停工期间劳动关系存续);项目经理的电话通话记录(事发前一刻钟的来电);工地门禁刷脸记录(事发当日进入记录);三名在场工友的书面证言;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安排的临时性任务属于工作安排的合理延伸。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5年1月,泽良律师向绍兴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工地已停工,老钱当日并非正常出勤,搬管材系个人自愿帮忙。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工程停工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续。项目经理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其在停工期间对老钱的临时工作安排具有职务行为的法律属性。老钱按照管理人员指令搬运管材,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3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膝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60%、右下肢肌力Ⅳ级、膝关节稳定性下降,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安排的任务属于工作延伸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右膝关节功能康复理疗费、辅助器具费(膝关节支具)。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认为工程停工期间不存在工作安排,老钱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项目经理电话通话记录证明系受管理人员指派、劳动关系在停工期间持续存续、管理人临时任务安排属于职务行为、老钱受伤与执行被安排的任务有直接因果关系。2025年5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三十四万元。老钱说:"停着工被老板叫去帮忙,出了事说不是工作——法律说老板的话就是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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