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8
35
深圳某建筑劳务公司,小刘做塔吊指挥学徒(试用期第二周)。2025年1月的一天下午,他在工地协助塔吊指挥进行吊装作业时,因对讲机信号中断导致沟通延迟,被正在吊运的钢模板摆尾扫中右小腿。送医后诊断为右侧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骨折。医院实施右胫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右踝关节行螺钉内固定术。
建筑公司推脱:"你还在试用期,还没转正,不算正式员工"
术后小刘术后右腿被石膏从大腿打到脚趾,膝盖和脚踝都不能动,每天只能仰面躺着看天花板。公司人事经理打来电话:"你才来第二周,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试用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公司给你结算到今天的工资,我们到此为止。工伤的事不用想了。"小刘右腿裹着石膏躺在床上找到泽良律师时,腿上的石膏从大腿根一直打到脚趾,整条腿像一根白色的柱子:"试用期快两周了,每天都在干活,出了事就说没转正不算员工——那我这两周干的活算什么?"
粉碎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抗辩,确立试用期工伤认定标准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的劳动法保护,包括工伤保险待遇。试用期的存在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立和工伤认定。律师指导小刘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含试用期条款,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入职两周的工资银行流水(由公司账户转入);工地门禁刷脸记录(入职后的每日进出记录);工作安排微信群聊天记录;对讲机信号中断的事故报告;三名现场工友的书面证言;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享有同等工伤保险权益。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5年3月,泽良律师向深圳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辩称小刘处于试用期尚未转正,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责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九条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性质是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期限,而非劳动关系的豁免期。小刘在试用期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认定标准。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5年5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胫骨骨折术后对位对线良好,但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40%、行走跛行,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试用期不影响劳动关系确认与工伤认定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右下肢功能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单位坚持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按工伤处理。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合同已签订试用期条款说明劳动关系已建立、小吴自入职日起即接受公司管理和安排、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定组成部分、小刘受伤与执行工作安排有直接因果关系。2025年7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二十五万元。小刘说:"试用期才两周腿就断了,公司说没转正就不算工伤——法律说上班第一天就算。"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深圳分部咨询热线:400639965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20层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