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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泽良刑事事业部办理伪造公司印章案成功不起诉

2026-07-31      47     

泉州作为民营经济活跃的闽南城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印章管理不规范而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律师在泉州地区成功办理一起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当事人系公司行政人员,通过精准辩护最终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保住了其职业生涯。

本案当事人陈某系泉州某制造企业行政主管,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在外地设立分公司。某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示陈某尽快办理分公司注册手续,因公司公章在外地使用无法及时取回,陈某为方便起见,私刻了一枚公司公章用于提交注册材料。后公司在审计中发现该枚私刻公章,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陈某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一旦留下案底,其行政管理的职业生涯将彻底终结。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案团队开展辩护工作。团队律师深知,伪造公司印章罪与正常的行政工作便利行为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而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和行为情节。团队首先多次会见陈某,详细了解私刻公章的具体原因、使用范围、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获利等,发现陈某系按法定代表人指示尽快办理注册手续,私刻公章仅用于提交分公司注册材料,并未用于其他用途;其次,收集公司的注册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指示记录、陈某的工作职责说明等材料,证明陈某系执行工作任务,并非个人行为;再次,调取分公司注册成功的证明、公司后续对公章的管理制度等材料,证明私刻公章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后续已规范印章管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团队律师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论证:第一,陈某主观上不具有伪造公司印章的故意,其系按法定代表人指示尽快办理注册手续,私刻公章仅用于正常的公司注册,与为实施诈骗、签订合同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伪造印章的行为有本质区别;第二,陈某私刻的印章仅用于提交分公司注册材料,未用于其他用途,未造成严重后果;第三,陈某系执行工作任务,并非个人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四,陈某系初犯、偶犯,平时工作表现良好,对其不起诉有利于保护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陈某愿意配合调查,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

经过泽良刑事团队律师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陈某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得以继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对泽良刑事事业部的专业帮助表示由衷感谢。

这一案例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泽良刑事事业部在处理涉企刑事案件中的专业策略。选择泽良刑事事业部,就是选择专业、责任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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