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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同居关系解除财产析产与子女抚养案例: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维权成功

2026-07-31      44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在杭州地区代理的一起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析产与子女抚养案例。面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同居并育有子女的复杂情况,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及合理的财产分割,展现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赵先生,38岁,杭州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与孙女士于2015年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杭州市区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孙女士名下,并育有一女,现年7岁。2024年初,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分开生活,但在房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孙女士主张房产系其个人财产,赵先生无权分割,同时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赵先生则认为,房产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当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且自己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应当获得抚养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同居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二是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如何认定和分割;三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赵先生面临的困境在于,由于双方未登记结婚,其权益保障缺乏婚姻关系的法律支撑,且部分出资凭证因时间久远而遗失,举证难度较大。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同居关系本身不受婚姻法的直接保护,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仍受法律调整。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如果能够证明系双方共同出资,则应当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确定标准与婚生子女完全一致,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评估。团队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赵先生对房产的出资贡献,以及其抚养子女的优势条件。

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指导赵先生进行了全面的证据梳理和补充。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团队发现赵先生在购房时从其个人账户向开发商转账支付了30万元首付款,并在此后每月向孙女士转账用于偿还房贷,累计转账金额达50余万元。此外,团队还找到了当时的购房中介,获取了购房过程中的沟通记录,证明赵先生全程参与了购房谈判和决策。对于装修费用,团队收集了赵先生支付装修款的发票、材料采购单据等,证明其对房产的增值亦有贡献。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团队重点收集了以下证据:赵先生的收入证明和纳税记录,证明其年薪超过50万元,具备优越的经济条件;赵先生父母出具的协助抚养承诺书及房产证明,证明其父母在杭州有独立住房,可以协助照顾孙女;女儿的学校成绩单及老师评语,证明女儿学习成绩优异,与父亲感情深厚;赵先生日常陪伴女儿的照片、视频及聊天记录,证明其长期承担子女的教育和生活照料责任。

在法律策略上,团队主张房产虽然登记在孙女士名下,但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共同出资,应当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同时,团队强调赵先生在经济能力、教育背景、家庭支持等方面均优于孙女士,由赵先生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全面发展。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充分采纳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意见。判决结果如下:女儿由赵先生直接抚养,孙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房产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财产,根据双方出资比例,赵先生分得房产价值的55%,孙女士分得45%;房产归孙女士所有,孙女士向赵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85万元;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财产归各自所有。

该判决结果充分保障了赵先生作为非婚生子女父亲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保护。

五、客户反馈

赵先生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他表示,自己原本对未登记结婚的同居关系能否获得法律保护心存疑虑,但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打消了他的顾虑。他特别感谢律师团队在证据收集阶段的细致工作,帮助他找到了多年前遗失的转账记录和购房凭证。赵先生建议,即使选择同居生活,也应当注意保留共同出资的证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签订同居财产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建议,同居关系虽然不受婚姻法的全面保护,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建议同居双方在共同购置大额财产时,尽量采用双方共同登记或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权属。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均负有抚养义务。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及子女的权益。选择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能够在复杂的同居析产案件中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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