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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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手术方式的限定常与临床治疗实际需要产生冲突。《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中的手术标准不应不合理地限制被保险人的治疗选择。泽良律所在山西代理的一起脑膜瘤开颅手术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未达手术标准”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50万元重疾险保险金。
案情描述
“山西”的老高,56岁,山西临汾人,在太原开出租车,投保了重疾险,保额50万元。因反复头痛、视物模糊就医,头颅MRI提示左侧额叶占位,诊断为脑膜瘤,行开颅肿瘤切除术。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您本次接受的手术,其手术方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中的给付标准,我司暂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意味着,本应获赔的50万元保险金,一分都拿不到。
经朋友介绍,老高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未达手术标准"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未达手术标准的认定存在法律争议。
2. 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负有法定举证责任。
3.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为原则。
泽良律师随即指导老高收集了:保单及投保单原件、投保时的相关询问记录、完整的损失清单及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认定/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相关文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原件,以及与保险代理人/理赔员的全部沟通记录。
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山西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逐一制定了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高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最终,老高成功获赔保险金50万元。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泽良律师围绕未达手术标准这一争议,从法律原理和证据规则两个维度进行了充分论证,揭示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逻辑缺陷。拿到赔款那天,老高说:“之前以为保险公司拒赔就真的没希望了。没想到通过法律途径,真的能把钱追回来。”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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