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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医疗险乳腺癌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院外购药(曲妥珠单抗)”抗辩,助投保人获赔32万元

2026-08-07      15     

靶向药、免疫抑制剂等高价处方药往往需要患者到院外药房自费购买,而保险公司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然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不符合药品目录”为由拒赔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泽良律所在济南代理的一起乳腺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院外购药(曲妥珠单抗)”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2万元医疗险保险金。

案情描述

“济南”的刘姨,46岁,山东济南人,超市收银员,投保了医疗险,保额32万元。洗澡时无意触及左侧乳房有质硬肿块,穿刺确诊浸润性导管癌II期。术后医生处方曲妥珠单抗靶向治疗,需院外药房自费购买,年费用逾30万元。保险公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责任范围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院外购药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相关费用我司不予赔付。”

这意味着,本应获赔的32万元保险金,一分都拿不到。

经病友推荐,刘姨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院外购药(曲妥珠单抗)"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院外购药(曲妥珠单抗)的认定存在法律争议。

2. 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负有法定举证责任。

3.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为原则。

泽良律师随即指导刘姨收集了:保单及投保单原件、投保时的相关询问记录、完整的损失清单及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认定/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相关文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原件,以及与保险代理人/理赔员的全部沟通记录。

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济南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逐一制定了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刘姨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在泽良律师的代理下,经诉讼程序,律师团队围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法》第十九条格式条款无展开了系统的法律论证。泽良律师从法律的体系解释和立法目的出发,逐一回应了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保险公司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最终同意向刘姨支付保险金32万元。拿到赔款那天,刘姨说:“保险公司拒赔的时候我觉得天都塌了。泽良律师一步一步帮我把案子做下来,最后真的拿到了钱。”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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