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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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不符”是靶向药理赔中的高频争议点。《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对“合理用药”的界定模糊时,应当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进行解释。泽良律所在太原代理的一起肝细胞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适应症不符(仑伐替尼)”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25万元医疗险保险金。
案情描述
“太原”的老马,53岁,山西运城人,在太原做水果批发,投保了医疗险,保额25万元。因黄疸、消瘦就医,增强CT示肝内多发占位,AFP>1000ng/mL,临床诊断肝细胞癌。医生处方仑伐替尼靶向治疗。保险公司以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仑伐替尼在本次肝癌治疗中的使用超出药品说明书批准适应症,我司不予赔付。”
这意味着,本应获赔的25万元保险金,一分都拿不到。
经病友推荐,老马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适应症不符(仑伐替尼)"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适应症不符(仑伐替尼)的认定存在法律争议。
2. 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负有法定举证责任。
3.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为原则。
泽良律师随即指导老马收集了:保单及投保单原件、投保时的相关询问记录、完整的损失清单及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认定/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相关文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原件,以及与保险代理人/理赔员的全部沟通记录。
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太原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逐一制定了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老马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泽良律师围绕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证据层面,律师团队通过调取投保时的原始记录、收集完整的事故和损失材料、整理与保险公司的全部往来函件,构建了扎实的证据链。最终,保险公司向老马支付了25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老马说:“保险条款那么多字,出了事才知道里面有这么多坑。这次要不是泽良律师帮忙,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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