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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险胃腺癌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非公立医院就诊”抗辩,助投保人获赔28万元

2026-08-07      16     

“非公立医院就诊”是医疗险中的常见拒赔理由。《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医院范围”条款存在解释争议时,应从保护被保险人合理就医需求的角度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泽良律所在广州代理的一起胃腺癌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非公立医院就诊”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28万元医疗险保险金。

案情描述

“广州”的陈姐,40岁,广东清远人,广州服装厂管理,投保了医疗险,保额28万元。确诊胃腺癌后选择了一家肿瘤专科医院(非公立)进行手术和化疗。保险公司以医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该医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相关医疗费用不予赔付。”

这意味着,本应获赔的28万元保险金,一分都拿不到。

经病友推荐,陈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以"非公立医院就诊"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非公立医院就诊的认定存在法律争议。

2. 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负有法定举证责任。

3.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为原则。

泽良律师随即指导陈姐收集了:保单及投保单原件、投保时的相关询问记录、完整的损失清单及现场照片/视频、事故认定/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相关文书、理赔决定通知书原件,以及与保险代理人/理赔员的全部沟通记录。

同时,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广州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预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路径,逐一制定了应对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陈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经泽良律师介入后,保险公司经过内部重新审核,认可了泽良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律师团队从《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的角度,证明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缺乏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最终,保险公司向陈姐支付了28万元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陈姐说:“这笔钱对我太重要了。泽良律师用专业能力帮我争回了本来就应该属于我的权益。”

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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