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7
32
摘要:杭州一男子因销售电子烟被控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较大。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从法律适用、金额认定、量刑情节等角度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赵某系杭州某电子烟品牌代理商,经营多家门店销售电子烟。此后烟草专卖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累计销售电子烟金额较大,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刑事拘留。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无证经营电子烟属于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可构成非法经营罪。若按烟草专卖品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的数额标准衡量,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当事人面临五年以上刑罚。家属紧急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一是金额认定上,公安统计存在重复计算,进货金额与销售金额重叠、部分退货金额未扣除,律师逐笔核对后主张实际销售金额明显低于认定数额。二是法律适用上,电子烟监管经历渐进过程——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管理,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并建立许可经营制度(含过渡期),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施行。许可制度落地前后,经营者对是否需取得许可证存在不同认识、执法口径一度不一,此前销售行为是否应以犯罪论处存在法律适用争议,主张对该段销售金额审慎处理。三是即便构成犯罪,电子烟与普通烟草制品在监管标准、许可要求上存在区别,直接套用烟草专卖品司法解释数额标准存在实务争议。同时提出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调查等从轻情节。
检察机关采纳部分意见,调减犯罪数额,结合法律适用争议与从轻情节,未按"情节特别严重"把握。法院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事人得以继续合法经营。
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法律适用争议与金额计算复杂问题。专业律师应密切关注监管政策与司法动态,从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两个维度寻找辩护突破口。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