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案例

案例

经典案例

厦门组织卖淫案——泽良刑事团队以介绍卖淫罪定性实现重罪改轻罪

2026-08-07      35     

摘要:厦门某KTV"妈咪"被控组织卖淫罪,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论证当事人行为属于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大幅缩减。

案件背景

李某系厦门某KTV包厢部"妈咪",负责联系客户、安排包厢、推荐酒水。公安机关侦办该KTV涉嫌组织卖淫案时,据多名卖淫人员指认李某曾向客户"推荐"卖淫人员,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刑事拘留。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家属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

会见要点

李某称其主要联系老客户来店消费、安排包厢酒水,偶有客户询问"是否有特殊服务"时,会将客户介绍给场内的卖淫人员,但未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定价或调度,也未从中收取介绍费以外的费用。

法律分析

依卖淫人员供述,李某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培训、考勤、收入分配等管理活动;卖淫人员系自行到KTV活动、自行与客户协商服务内容和价格,李某仅在客户主动询问时牵线搭桥,属典型的介绍行为而非组织行为。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组织卖淫罪五年以上的法定刑相比,两罪量刑差异显著。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介绍卖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较组织卖淫罪可能面临的刑罚大幅缩减。

律师建议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对卖淫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控制。对仅起牵线搭桥作用、未参与卖淫人员管理和活动组织的人员,应当准确认定为介绍卖淫罪,避免罪名升格导致量刑过重。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团队专线:4006191869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

    电话: 0592-5973521 地址: 【泽良律师总所】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
    【泽良杭州分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 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泽良广州分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
    【泽良福州分所】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邦邦财富中心16层
    【泽良龙岩分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层
    【泽良泉州分所】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26层
    【泽良漳州分所】漳州市龙文区特房锦绣碧湖TFC特房财富中心A座23层
    【泽良泉州分所】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燕南街道办事处2层

    友情链接: 保险理赔网 泽良婚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