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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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条款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常见手段,但该条款不得被滥用以逃避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泽良律所在山东省代理的一起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确诊”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35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山东潍坊的张叔,49岁,是一名建筑工地项目经理。2024年9月,他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5万元,等待期90天。2024年12月初,张叔开始感到颈部淋巴结肿大、夜间盗汗、体重下降。12月20日,他到医院做了淋巴结活检,病理报告于12月28日出具,确诊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化疗开始后,张叔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被保险人于2024年9月15日投保,等待期90天至2024年12月14日止。被保险人于2024年12月20日首次就诊并被发现淋巴结异常,12月28日病理确诊。根据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张叔愤怒了——病理报告是12月28日才出的,这明明已经过了90天等待期!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就诊时间在等待期内。经家人推荐,张叔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淋巴瘤的出险时间应以首次就诊时间为准还是以病理确诊时间为准。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保险合同通常约定以确诊为出险时间——张叔的病理确诊日期为12月28日,距投保日已超过90天等待期,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该时间点不在等待期内;第二,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将首次就诊时间等同于确诊时间,是对合同条款的不当扩张解释,实质上延长了等待期,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第三,淋巴瘤的确诊需要病理活检和免疫组化,从就诊到确诊存在客观的时间差,这个诊断周期不能算入等待期的延长时间。证据方面,律师指导张叔收集了完整的投保单、首次就诊病历、病理报告、免疫组化报告、以及全部化疗记录。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山东地区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整理了山东法院对等待期确诊时间争议的裁判倾向。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张叔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论证的核心是:重大疾病的出险时间应以病理确诊日期为准,而非首次就诊日期。张叔的病理报告于12月28日出具,距投保日已超过90天,不属于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最终全额赔付了35万元重疾保险金。拿到赔款那天,张叔说:“我的病理报告明明是在等待期后才出来的,保险公司拿就诊时间说事,这不是故意混淆概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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