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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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重疾新规将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从重大疾病中移出、归入轻症赔付范围,这一修订在实务中引发了大量理赔争议。当投保人的保单签订于新规实施前、而确诊发生在新规实施后时,应当适用旧版重疾定义还是新版定义,成为核心争议。《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泽良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代理的一起甲状腺癌重疾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新规后T1期甲癌按轻症赔付”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50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河北石家庄的小段,31岁,是一名程序员。六年前他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元。投保时适用的还是2007版重疾定义规范,合同中重大疾病包含恶性肿瘤。2025年4月,小段在体检中发现甲状腺右叶有一个0.8cm的结节,穿刺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TNM分期为T1N0M0(I期)。小段接受了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应按照轻症标准赔付。本次确诊的甲状腺癌TNM分期为I期,不符合重大疾病给付标准,我司按轻症责任赔付15万元。”小段算了笔账——明明当初买的是50万保额,投保时合同写的也是恶性肿瘤,怎么到了理赔时就成了15万?他翻出六年前的保单,上面清清楚楚写着恶性肿瘤属于重大疾病,没有任何关于分期限制的特别说明。经朋友介绍,他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新规实施前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应当适用新规的甲状腺癌分期限制。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小段投保于新规实施前,合同条款中没有关于甲状腺癌分期的任何限制性约定——依据合同自由和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签约时的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以事后颁布的行业规范为由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第二,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当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与后来颁布的行业规范存在冲突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小段合理期待的是50万元重大疾病保障,保险公司以新规为由仅赔15万元,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第三,保险行业协会的重疾定义规范属于行业指导性文件,其本身不具有溯及力,不能自动变更已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证据方面,律师指导小段收集了六年前的投保单和保单原件(确认无分期限制条款)、完整的病历和病理报告、以及保险行业协会新旧两版重疾定义规范的对比文件。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石家庄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举证分配规则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小段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在泽良律师的代理下,经诉讼程序,核心论证是:一份在白纸黑字上写了恶性肿瘤属于重大疾病的合同,不能因为若干年后行业协会改了规范,就单方面把50万缩水成15万。合同就是合同——签约时怎么约定的,出事时就该怎么办。保险公司最终按照合同约定向小段支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拿到赔款那天,小段说:“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重大疾病,怎么过了几年就不算数了?还好法律讲合同不讲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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