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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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常与临床医学标准存在落差,保险公司往往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赔。《保险法》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泽良律所在福建省福州市代理的一起开颅手术重疾险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微创钻孔引流术不符合开颅手术定义”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赢得45万元重疾保险金。
案情描述
福建福州的周大姐,54岁,是一家超市的收银主管。五年前丈夫为她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45万元。2025年4月,周大姐突发剧烈头痛、呕吐,送医后头颅CT显示右侧基底节区大量脑出血,血肿量约45ml,脑中线向左侧明显偏移。神经外科医生评估后认为血肿压迫脑组织,必须紧急手术清除血肿,否则有生命危险。医生为周大姐实施了神经内镜下脑内血肿清除术(微创钻孔引流加内镜辅助),手术顺利,颅内血肿基本清除。出院后周大姐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审核病历后出具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经审核,被保险人本次接受的为神经内镜下钻孔引流术,手术方式是在颅骨上钻孔而非开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的'开颅手术'须行开颅手术,微创钻孔术不符合该定义标准。我司不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周大姐的丈夫目瞪口呆——妻子脑出血差点没命,头上钻了两个洞、住了一个多星期ICU,这都不算开颅手术?他翻来覆去看保单上那几行关于开颅手术的定义,越看越生气。经病友推荐,他帮妻子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神经内镜下钻孔血肿清除术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开颅手术。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第一,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合同中开颅手术的表述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临床医学上钻孔引流是开颅手术的一种微创术式,医生在颅骨上钻孔同样进入了颅内进行操作,合同中对手术方式的限制性表述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第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不符合特定治疗方式为由拒赔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周大姐因大量脑出血危及生命,神经内镜下血肿清除术是目前公认的安全有效的手术方式,保险公司以手术方式作为拒赔理由违背了该规章的立法精神;第三,无论采用传统的开颅骨瓣还是微创钻孔,手术的本质都是进入颅内清除血肿、挽救生命,保险公司以手术入路的不同作为拒赔理由,属于对重疾保障功能的实质掏空。证据方面,律师指导周大姐收集了完整的手术记录和ICU病历、术前术后的头颅CT影像、主治医生关于手术必要性和方式的书面说明、以及投保单和保单原件。同时,泽良律师团队长期深耕福州地区,对当地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举证分配规则有精准把握。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周大姐启动了法律程序。
案件结果
经过法律程序,论证的核心是:周大姐因为脑出血在头上做了手术、住了ICU、差点没命——这就是重大疾病。合同中对手术方式的限制性定义,不应被用作否定整个疾病的严重性和手术的必要性。最终,保险公司向周大姐全额支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45万元。拿到赔款那天,周大姐说:“医生说我的血肿再大一点就救不回来了。保险公司没有问我是不是差点死掉,只问我手术刀口的大小。”
泽良(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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