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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故意伤害罪案泽良刑事事业部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2026-08-14      14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在泉州地区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策略和一体化的事业部协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和责任担当。

一、案情背景

当事人王某系泉州某建筑工地包工头,2024年9月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与分包商李某发生口角,双方在工地办公室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王某用办公桌上的玻璃杯砸向李某,致李某面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刑事拘留。王某家属在刑拘第3天即委托泽良刑事事业部介入,希望尽快化解矛盾,争取最好结果。

二、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事实方面,王某对冲突事实无异议,但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具备多项有利因素:一是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属于典型的邻里纠纷型案件;二是王某在冲突发生后并未逃离现场,而是等待警方处理,具有自动投案的可能性;三是李某对冲突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双方系互殴;四是轻伤二级刚刚达到入罪标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五是若能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的可能性较大。

三、辩护策略

泽良刑事事业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黄金救援机制。第一,在刑拘后第一时间会见王某,详细了解冲突经过,确认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具有自首情节;第二,立即安排律师与李某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表达和解诚意,在律师的协调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王某家属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万元,李某出具书面谅解书;第三,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已达成和解、王某具有自首情节、无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王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请求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11月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王某未被留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从事建筑工程承包业务,避免了因犯罪记录导致的行业禁入风险。

五、客户反馈

王某表示,当时一时冲动犯了错,非常感谢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最关键的时候介入,不仅帮我争取到了不起诉,还帮我协调与对方和解,避免了我坐牢和留下案底。律师办事非常高效,让我在最短的时间内重获自由,以后一定吸取教训,遇事冷静处理。

六、律师建议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若能在黄金救援期内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通过律师介入促成双方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并配合自首等法定情节,完全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相对不起诉,避免留下犯罪记录。切勿因一时气愤或拖延处理,错失最佳辩护时机。

泽良律所刑事事业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刑事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故意伤害罪等刑事案件困扰,请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把握黄金救援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事业部专线:4006191869,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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