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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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莆田地区代理的一起农村合作社股权离婚分割案例,通过专业的法律策略和证据组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作社股权的合理补偿,展现了泽良律所在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分割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陈女士今年四十四岁,与丈夫林先生于2005年在莆田结婚。婚后双方户籍均在莆田某村。2018年,该村集体成立经济合作社,将村集体资产量化到人,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相应的股权。林先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合作社量化股权10股。该合作社主要资产包括村集体厂房租赁收益、征地补偿款及集体企业分红,每年每股分红约8000元。
202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林先生主张合作社股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属于其个人财产,与陈女士无关。陈女士则认为,该股权虽登记在林先生名下,但取得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且股权对应的财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双方协商无果,陈女士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政策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的财产权利,通常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绑定。股权本身的人身属性较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不能直接取得股权。
但股权产生的财产收益,如分红、征地补偿等,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股权本身虽不宜直接分割,但其财产价值可以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本案难点在于农村合作社股权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价值评估缺乏参照标准,且地方政策对股权流转有严格限制。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首先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及合作社调取了股权量化方案、章程及历年分红记录。证据显示,林先生持有的10股股权系2018年集体资产量化时取得,量化依据包括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在村劳动年限等因素。该股权自2018年至2023年累计分红约40万元,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团队咨询了莆田当地关于农村股权流转的政策,确认该股权原则上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非成员不能直接受让。因此,团队调整了诉讼策略,不再主张直接分割股权,而是主张分割股权的财产价值,由林先生继续持有股权,向陈女士支付折价补偿款。
在价值确定方面,团队建议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即以股权未来可预期的分红收益为基础,按照合理的折现率计算股权现值。团队委托评估机构结合合作社历年分红记录、资产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趋势,确定该10股股权的公允价值约为25万元。团队同时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已取得的40万元分红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庭审中,泽良离婚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合作社章程、分红记录及当地政策文件,论证了股权收益的共同财产属性,并指出虽然股权人身属性较强,但其财产价值是可以量化分割的。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先生持有的农村合作社股权虽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但该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其财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股权不宜直接分割且流转受限,法院判决该10股股权归林先生继续持有,林先生向陈女士支付股权折价补偿款12.5万元。此外,婚姻存续期间已取得的分红40万元,扣除合理家庭开支后,判决由林先生向陈女士支付15万元。陈女士合计获得27.5万元。
案件从起诉到判决历时约四个月,判决生效后林先生履行了付款义务。
五、客户反馈
陈女士在案件结束后表示,她原本以为农村合作社的股权就是男人的,女人离婚是分不到的。泽良律所团队帮她查清了合作社的收益情况,让她拿到了应有的补偿。陈女士建议农村地区的妇女,离婚时不要忽略村集体股权这部分财产,虽然股权本身可能带不走,但对应的财产价值是可以依法分割的。
六、律师建议
泽良离婚律师提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近年来农村改革产生的新型财产形式,在离婚分割中具有特殊性。虽然股权本身通常与成员身份绑定,不能直接分割给非成员一方,但股权的财产价值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分红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折价补偿方式分割。建议当事人在离婚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合作社调取股权量化方案、章程及分红记录,必要时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对于征地补偿款、集体企业分红等收益,也应注意保留相关发放记录,作为主张分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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