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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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一旦走到离婚这一步,往往比普通离婚案件复杂得多。夫妻一方长期居住在国外,国内另一方的权益如何保障?跨国送达、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维权路上的拦路虎。很多当事人面对这样的困境,常常感到无从下手,甚至担心自己在国内的财产权益会因对方的“失联”而落空。
法律上,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原则,无论财产位于境内还是境外,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原则上都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然而,当对方身在国外、拒不配合时,如何查明境外财产、如何完成跨境诉讼程序,就成了案件成败的关键。
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这样一个发生在龙岩的涉外离婚案件。女方王某甲与男方李某结婚多年,李某长期在国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破裂。王某甲在龙岩独自抚养孩子,李某却对家庭不管不问,甚至在他国另行购置房产。王某甲在绝望中委托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最终在跨国诉讼中突破重重障碍,成功分割了李某在国外的房产份额,为自己和孩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案情还原】
王某甲与李某于2010年在龙岩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便因工作原因前往国外,并长期定居。王某甲则留在龙岩,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家庭和孩子。起初,李某还会定期汇款回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汇款越来越少,联系也越来越少。王某甲通过朋友得知,李某在国外已经购置了房产,甚至有传闻说他在国外已与他人同居。
王某甲感到无比心寒。她独自一人在龙岩拉扯孩子,生活艰辛,而李某却在国外逍遥自在,对家庭不闻不问。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甲决定离婚。然而,李某却玩起了“失联”,电话不接、信息不回,甚至拒绝签收任何法律文书。王某甲彻底绝望了,她不知道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更不知道该如何分割李某在国外的财产。
在朋友的推荐下,王某甲找到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她哽咽着说:“我什么都不懂,只知道他在国外买了房子,可我连他在哪个城市、房子具体在哪都不知道。我只想离婚,想把孩子的抚养权要过来,不能让他这么不负责任地拖着我。”
【争议焦点】
李某的代理人(在诉讼中由法院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主张:李某长期居住在国外,与王某甲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同意离婚,但对于王某甲提出的分割其在国外房产的请求,认为该房产系李某个人出资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且王某甲无权对境外财产主张权利。
王某甲则感到无比委屈。她和李某结婚多年,虽然李某长期在国外,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用这些钱购买的房产,凭什么就变成了他一个人的?王某甲觉得,如果连法律都不能为她主持公道,那她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团队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国外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李某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律程序查明并分割该境外财产?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他们认为,本案的关键突破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某在国外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是其婚后工作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位于何处,其财产权益都应属于夫妻双方。这是本案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第二,解决跨国取证难题。这是本案最大的难点。李某在国外,王某甲无法提供房产的具体信息。团队律师指导王某甲,通过其与李某的共同朋友、李某的亲属等渠道,尽可能收集李某在国外的住址、工作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同时,律师通过合法途径,向国外相关机构发出协助调查请求,申请调取李某在该国的房产登记信息。经过不懈努力,团队终于查明了李某在国外购置房产的具体位置和登记情况,并取得了该房产的权属证明文件。这些证据经过公证认证后,成为本案关键证据。
第三,应对李某“失联”的诉讼程序障碍。李某拒绝接收法律文书,导致诉讼程序无法正常推进。团队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公告送达,在法定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经过法定期限后视为已送达。这为案件的缺席审理铺平了道路。
在证据策略上,团队律师指导王某甲系统整理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包括结婚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李某的出入境记录、银行流水(证明李某婚后有持续的收入)、与李某亲友的聊天记录(证明李某在国外购置房产的事实)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诉讼预判上,团队律师预判李某可能会以“房产系个人财产”或“管辖权异议”为由进行抗辩。为此,律师提前准备好了相关法律依据和判例,并制定了详细的庭审应对方案。
最终,团队律师代理王某甲向龙岩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孩子由王某甲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李某在国外的房产。
【办案结果】
庭审中,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我方律师在庭上出示了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房产权属证明、李某的出入境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该房产系李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与李某因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定李某在国外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但购买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该房产位于国外,法院结合房产价值、王某甲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酌情判决李某向王某甲支付相应的房产折价款。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王某甲与李某离婚;二、婚生子由王某甲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王某甲支付国外房产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甲长舒了一口气。她激动地对律师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我以为他在国外,我就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了。谢谢你们,让我和孩子终于有了依靠。”
涉外离婚案件虽然复杂,但只要找对专业律师,依法维权,法律一定会给出公正的答案。如果您也正面临类似的婚姻家事困扰,欢迎关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我们将以专业与温度,为您守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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