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235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往往是决定赔偿数额的核心环节。然而,保险公司常以“鉴定机构资质不足”“鉴定时机过早”等理由提出异议,甚至申请重新鉴定,导致伤者维权陷入僵局。本案中,宁德市的赵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处骨折,在伤残鉴定环节遭遇保险公司强烈质疑,泽良交通事故律师精准应对,最终成功维持鉴定结论,助力赵某获赔六十余万元。
2023年11月的一个傍晚,宁德市的赵某驾驶摩托车在市区道路正常行驶,被后方一辆违规变道的轿车追尾撞击,赵某连人带车倒地,右腿及腰部剧痛难忍。经医院诊断,赵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近两个月,先后接受两次手术,体内植入钢板固定。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赵某是一名外卖配送员,事故后因伤无法工作,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治疗结束后,赵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右下肢功能丧失25%,构成十级伤残;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然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时机过早(伤后不足六个月),且鉴定机构未充分考虑康复因素,要求重新鉴定,并以此为由拒绝按九级伤残标准赔付。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赵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始终以“鉴定程序瑕疵”为由拖延,提出的赔偿方案远低于赵某应得的数额。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某在网上看到泽良律所交通事故团队的专业介绍,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打了咨询电话。电话中,律师耐心听取了赵某的伤情和理赔经过,初步判断保险公司的异议缺乏充分依据,并建议赵某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结论的异议是否成立,以及鉴定时机是否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泽良交通事故律师接案后,迅速组建专案小组,围绕鉴定程序、伤情恢复情况、鉴定标准适用等关键点展开调查。
律师发现,赵某的鉴定虽在伤后五个月进行,但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鉴定时机应根据伤情稳定情况确定,并非必须满六个月。赵某术后恢复良好,骨折愈合已达到稳定状态,符合鉴定条件。此外,律师调取了赵某的完整病历和影像资料,发现腰椎压缩性骨折程度明显,压缩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完全符合九级伤残的评定标准。
为应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律师指导赵某收集了所有医疗记录、费用票据、误工证明等材料,并申请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复核。同时,律师还准备了关于鉴定程序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援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强调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执业资格均符合要求,鉴定程序合法有效。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鉴定时机过早,且赵某的伤情存在康复空间,要求重新鉴定。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仅凭主观猜测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还申请了法医顾问出庭辅助说明,从医学角度解释腰椎压缩性骨折的恢复特点,证明赵某的伤残状态已稳定。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驳回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采信原鉴定结论。
判决结果令人欣慰:法院认定赵某构成九级伤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六十二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赵某长舒一口气,他对泽良律师说:“如果不是你们,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你们不仅帮我拿到了赔偿,还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正。”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也面临类似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争议,欢迎拨打泽良律所交通事故团队咨询热线:4009982919,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的专业法律咨询。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