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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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认定往往直接决定赔偿数额的高低,而伤残鉴定的时机、标准以及对方对鉴定结论的质疑,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许多伤者因对鉴定程序不了解,或因对方以“鉴定时点过早”“伤情未稳定”为由提出异议,导致赔偿陷入僵局。本案中,佛山市民王某甲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在伤残鉴定环节遭遇保险公司的强力抗辩,最终在泽良交通事故律师的介入下,成功突破鉴定时点争议,依法获得合理赔偿。
2024年3月的一天,王某甲驾驶摩托车在佛山市某路口正常行驶时,被一辆违规变道的小轿车撞倒,导致其右腿胫腓骨骨折、半月板损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张某乙负全部责任。王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手术内固定治疗后,于2024年6月出院。出院后,王某甲仍感右腿活动受限,行走困难,经医生建议,于2024年9月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然而,当王某甲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鉴定时点过早,伤情尚未稳定”为由,拒绝认可该伤残鉴定结论,并主张重新鉴定。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甲出院仅三个月即进行鉴定,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关于“治疗终结”的规定,且其伤情可能恢复,故不应认定伤残。王某甲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理赔陷入僵局。
王某甲是一名普通工人,受伤后无法正常工作,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经济压力巨大。面对保险公司的强势态度,他感到无助和委屈:“明明受伤这么重,鉴定也做了,他们就是不认,我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经朋友介绍,王某甲联系了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委托泽良交通事故律师代为处理理赔事宜。
泽良交通事故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核心争议:王某甲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否有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重新鉴定。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鉴定时机的把握和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通过仔细研究王某甲的医疗记录、出院医嘱和鉴定报告,律师发现,王某甲出院时,医生已明确告知其伤情稳定,无需继续住院治疗,且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已对王某甲的伤情进行了全面检查,符合“治疗终结”的条件。此外,律师还调取了王某甲后续复查的影像资料,证明其骨折愈合情况良好,但关节功能确实受限,符合十级伤残标准。
为巩固证据链,泽良交通事故律师指导王某甲收集了所有医疗费用票据、误工证明、护理记录等材料,并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王某甲的伤残等级进行复核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向法庭详细阐述了鉴定时点的合理性,指出王某甲在出院后三个月进行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治疗终结”的规定,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甲伤情可能恢复,其重新鉴定的申请缺乏依据。
庭审中,保险公司仍坚持认为鉴定时点过早,并提交了其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称王某甲伤情未达伤残等级。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则通过质证指出,保险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系单方委托,且未对王某甲进行实际检查,缺乏客观性。同时,律师申请法庭传唤原鉴定人出庭作证,详细解释了鉴定依据和过程,进一步强化了原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交通事故律师的意见,认定王某甲的伤残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甲长舒一口气:“如果不是泽良交通事故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一直耐心安慰我,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争议并非个案,许多伤者因不了解鉴定规则或对方恶意拖延而陷入困境。泽良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广大伤者,在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并保留好所有医疗记录和鉴定材料,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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