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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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维权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往往是工伤认定与赔偿的前提。然而,现实中不少劳动者入职时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常以此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劳动者维权陷入僵局。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仍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待遇。本案中,湖州某制造企业员工赵某某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作中受伤,企业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并拒赔。泽良工伤律师从事实劳动关系入手,全面梳理证据链,最终突破认定障碍,助力赵某某获赔二十余万元。
赵某某是湖州市某制造企业的一名操作工,于2023年初入职,从事生产线上的设备操作工作。入职时,企业以“试用期后统一签订合同”为由,未与赵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赵某某对此也未足够重视。工作期间,赵某某的工资由企业财务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企业还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未提供任何书面用工文件。
2023年6月的一天下午,赵某某在车间操作设备时,因传送带突然卡滞,其在处理过程中右手被卷入设备,导致右手多处骨折、软组织严重挫伤。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将赵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初期医疗费。然而,当赵某某伤情稳定、提出工伤赔偿要求时,企业态度发生转变,认为赵某某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后续赔偿责任,甚至停止支付医疗费用。
赵某某受伤后,不仅面临高额医疗费的压力,还因无法工作失去了收入来源。他多次与企业沟通,企业均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推诿。赵某某感到无助与委屈,自己为企业工作数月,却因一纸合同未签而陷入维权困境。经朋友介绍,赵某某了解到泽良律所在工伤维权领域经验丰富,遂委托泽良工伤律师代为处理此事。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赵某某与企业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进而能否认定工伤并主张相应赔偿。
泽良工伤律师介入后,迅速围绕案件关键问题展开工作。经分析,律师认为本案的突破点在于证明赵某某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单纯依赖书面合同。
首先,律师发现企业虽未与赵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由企业财务按月转账发放。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等均可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这是本案最有力的证据。
其次,律师指导赵某某收集了工作期间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材料,进一步补强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链。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赵某某接受企业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此外,律师还注意到企业为赵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以此为切入点,律师在谈判和仲裁中掌握了主动权。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工伤律师代理赵某某向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仲裁庭经审理,采纳了律师提交的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及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确认赵某某与企业自2023年初入职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企业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认为,企业为赵某某缴纳社保并发放工资的行为,已构成对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遂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后,律师随即协助赵某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赵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其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赵某某构成工伤十级伤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相关规定,赵某某依法享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在律师协助下,赵某某与企业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企业一次性支付赵某某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二十余万元。
赵某某在拿到赔偿款后表示:“如果没有泽良律师的帮助,我根本不知道该怎么证明自己是在那里上班的,更别说拿到赔偿了。谢谢他们让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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