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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离婚冷静期财产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举证困境,助力获赔合理份额

2026-08-19      213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给婚姻的最后一次机会,但也可能成为一方转移财产、隐匿收入的窗口期。当冷静期届满,对方却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按极不公平的方案分割财产时,另一方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本案中,泉州的王某甲在冷静期内发现丈夫李某乙偷偷转移存款、虚构债务,最终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突破举证困境,获赔合理财产份额,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


王某甲是泉州某企业的财务主管,与李某乙结婚八年,育有一子一女。2024年初,因李某乙出轨,王某甲提出离婚,双方进入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王某甲发现李某乙频繁大额转账给其母亲,并声称是“借款”,同时将其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悄悄过户给了姐姐。王某甲质问李某乙,对方却冷嘲热讽:“这些钱是我挣的,房子也是我爸妈给的,跟你有什么关系?”王某甲感到无比心寒与无助,她担心自己辛苦打拼的积蓄和应得的房产份额会付诸东流。


冷静期结束后,李某乙率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主张王某甲名下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而自己名下的存款因“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所剩无几,且婚前房产已过户给姐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甲感到极度不公,她深知李某乙是在转移财产,却苦于没有证据。经朋友介绍,她找到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


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内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如何举证并追索?以及婚前房产婚后过户,是否还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泽良律师接手后,迅速展开调查。首先,律师调取了李某乙近半年的银行流水,发现其在冷静期内分多笔向母亲转账共计80余万元,且转账备注为“借款”,但并无借条或还款记录,明显异常。其次,律师发现李某乙的姐姐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过户行为发生在冷静期内,且李某乙姐姐名下并无大额资金流动记录,涉嫌恶意转移财产。此外,律师还发现李某乙在起诉前曾将一笔50万元的理财赎回,转入其朋友账户,疑似隐匿。


基于上述发现,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第一,针对转账给母亲的部分,主张该款项系恶意转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返还并分割;第二,针对过户给姐姐的房产,主张该过户行为系逃避分割,应认定为无效,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第三,针对隐匿的理财款,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账户流水,固定证据。


庭审中,李某乙辩称转账给母亲是偿还早年借款,但无法提供借条或资金往来凭证;其姐姐也声称购房款系自己多年积蓄,却无法说明资金来源。我方律师逐笔质证,指出转账时间集中在冷静期内,且金额巨大,明显不合常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意见,认定李某乙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其向王某甲支付80万元转移款的一半,并认定过户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李某乙的过错行为及王某甲对子女的悉心照料,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判归王某甲,并判决李某乙支付相应抚养费。


“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我可能真的什么都拿不到,还要被倒打一耙。”王某甲在拿到判决书后哽咽道,“他们不仅帮我争取到了应得的财产,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离婚冷静期不是财产转移的“安全期”,法律始终保护诚实守信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也面临类似困境,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4006191869,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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