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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重疾险肺癌投保当天就诊记录被拒赔案:泽良律所攻破带病投保抗辩,助力获赔79万元

2026-08-25      226     

投保重疾险,本是为给自己和家人一份安心。然而,当疾病真的降临,保险公司却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让本已承受病痛折磨的家庭雪上加霜。这样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投保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法律保护投保人的诚信利益,但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在黑龙江,一位罹患肺癌的投保人李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了保险公司的“带病投保”抗辩,最终助力李某快速获赔79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黑龙江某市的普通职工,生活安稳。2023年初,李某在一次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肺部有阴影,医生建议进一步复查。李某心中隐隐不安,遂在朋友的建议下,于2023年3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80万元。投保过程中,李某根据保险代理人的询问,如实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并未隐瞒任何已知病史。


投保后不久,李某因持续咳嗽、胸痛前往医院就诊,经CT及病理检查,被确诊为“左肺上叶腺癌”。这个消息如晴天霹雳,让李某和家人陷入巨大的痛苦。悲痛之余,李某想起自己购买的重疾险,遂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却向李某送达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声称,经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当天曾前往医院就诊,存在“带病投保”的嫌疑,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拒绝赔付保险金,并单方面解除了保险合同。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李某感到万分委屈和无助。自己明明在投保时如实回答了问题,而且当时并未确诊癌症,只是例行复查,怎么就变成了“带病投保”?高昂的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冷漠态度,让李某和家人心力交瘁。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的家人在网上看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处理保险拒赔案件的信息,了解到这是一家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抱着一线希望,李某的家人联系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未如实告知”,从而足以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合同?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迅速找到了几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关于“投保当天就诊”的性质。律师仔细调取了李某投保当天的全部就诊记录,发现该次就诊仅是针对体检发现的肺部阴影进行常规复查,并非针对已经确诊的疾病进行治疗。医生开具的检查申请单也显示为“体检复查”,并未作出任何恶性疾病的诊断。因此,该次就诊记录不能证明李某在投保时“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


第二,关于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和说明义务。律师审查了投保时的全部档案材料,发现保险代理人并未就“近期是否有就诊记录”这一具体事项进行详细询问,而是笼统地让李某在健康告知问卷上签字。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投保当天就诊”这一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因此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李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第三,关于“带病投保”的认定标准。律师指出,法律上“带病投保”通常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明知自己患有某种疾病,且该疾病与后续确诊的疾病具有高度关联性。在本案中,李某投保时并未确诊癌症,其主观上无法预知风险,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隐瞒既往病史的故意。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系统整理了所有关键证据:一是投保时的完整健康告知问卷及投保单,证明李某已按流程履行告知义务;二是投保当天就诊的全部病历、检查报告,证明该次就诊的性质为“复查”而非“治疗”;三是确诊肺癌的全部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及治疗记录,证明保险事故确实发生;四是与保险代理人沟通的录音或聊天记录(如有),用以佐证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询问义务。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大概率会咬住“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这一事实,并试图将其解释为“未如实告知”。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关于“询问告知主义”原则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以及证明“就诊记录”与“明知患病”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的法律意见。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在投保当天前往医院就诊,却未在投保时主动告知,属于故意隐瞒,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


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是法定的,其未能证明对“近期就诊情况”进行了具体询问。同时,投保当天的复查记录不能等同于“明知患病”,李某不存在主观恶意。此外,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不能事后以此为由推卸赔付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就相关具体事项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询问,也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未如实告知行为。投保人李某在投保时并不知晓自己已患癌症,其行为不构成“带病投保”。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在法院的主持下,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晰、法律规定明确,为尽快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李某支付保险金79万元,并承担本案部分诉讼费用。调解协议生效后,李某很快收到了这笔赔款。


拿到赔款后,李某的家人感慨万千:“如果没有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坚持和专业,我们根本不知道该怎么跟保险公司抗争。他们不仅帮我们拿到了救命钱,也让我们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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