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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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团体意外险的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职业类别不符”“未系安全带”“既往病史”等理由拒赔,导致许多本应获得保障的劳动者陷入困境。然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并非“免死金牌”,只要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便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惠州的王某在施工中意外坠落致残,保险公司以“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为由拒赔,泽良律所保险拒赔律师精准突破,最终助力王某获赔七十三万元。
王某是惠州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23年5月,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为八十万元。同年8月,王某在工地作业时,因脚手架扣件崩脱,不慎从三米高处坠落,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数月,花费医疗费十余万元,且因伤无法继续工作,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王某在作业时未系安全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情形”为由,拒绝赔付。王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受伤,且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就是为了保障工人,如今出了事却被拒赔,实在难以接受。
王某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将“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若保险公司未尽到该义务,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制定策略,从三个关键点切入:第一,审查投保单和保险条款,发现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存在瑕疵,未在投保单上设置“免责条款提示”栏,也未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第二,调取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沟通记录,发现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进行任何口头或书面说明;第三,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伤残鉴定报告等,并固定了投保人未收到免责条款说明的证据。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以“王某自身过错”为由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相关判例和法律依据,强调在团体意外险中,被保险人的过失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最终,泽良律所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未系安全带属于免责情形,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且王某的坠落原因是脚手架扣件崩脱,属于意外事故,与是否系安全带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三万元。王某拿到判决书后,激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感谢他们让我重新相信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团队融合法学、医学、法医学、保险公估专家,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如您或您的亲友遭遇保险拒赔,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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