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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车险改变使用性质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免责条款抗辩,助力获赔108万元

2026-08-25      205     

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赔?这是车险理赔中常见的争议焦点。许多车主在购买保险后,因实际使用需求调整车辆用途,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出险便面临拒赔困境。本案中,惠州一货车司机因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被保险公司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免责条款抗辩,最终为当事人挽回108万元损失。


2023年,惠州市民李某购买了一辆轻型货车,用于个人运输经营。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共计100万元。2023年8月,李某驾驶该货车在惠州市某路段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王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由拒绝赔付,认为李某将车辆用于营运运输,改变了投保时约定的非营运性质,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属于免责情形。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李某感到十分无助。他并非故意隐瞒车辆用途,只是日常运输需求较大,才将车辆用于拉货。李某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充分说明免责条款,且事故发生时车辆并非处于营运状态,拒赔理由难以接受。无奈之下,李某通过网络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遂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免除赔偿责任?这涉及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以及近因原则的适用。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免责条款向李某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事故发生时,李某车辆并未实际从事营运运输,仅是在前往送货途中发生事故,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与事故风险增加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三,保险公司单方认定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缺乏充分证据,李某的车辆登记性质虽为非营运,但实际用途并未显著增加保险风险。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车辆行驶证、投保单、保险条款、事故认定书、送货单等材料,并固定了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关键证据。同时,律师调取了事故现场照片和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明事发时车辆并未装载货物,未处于营运状态。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计保险公司会强调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主张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属于法定免责情形。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相关判例和保险法司法解释,重点论证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最终,律师代理李某向惠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8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属于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未作明确提示说明,且事故风险并未因车辆用途改变而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效力。同时,事故发生时车辆未处于营运状态,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与事故发生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李某保险金10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打赢了官司,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如果您也遇到车险拒赔问题,欢迎咨询泽良律师事务所,专业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一站式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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