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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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结论往往直接决定赔偿数额的高低。然而,鉴定时机的选择、鉴定标准的适用,常成为保险公司与伤者之间的争议焦点。伤者因缺乏专业知识,可能在鉴定环节处于被动,导致赔偿大打折扣。
本案中,杭州市民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多处骨折,在自行委托鉴定时被保险公司以“鉴定时机不当、伤情未稳定”为由提出异议,赔偿陷入僵局。泽良律所介入后,通过重新鉴定与法律论证,成功为王某争取到合理伤残等级,最终助力获赔六十余万元。
王某,杭州本地人,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2023年5月的一个傍晚,他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在杭州市某主干道,突遭一辆转弯轿车碰撞,王某连人带车倒地,当场昏迷。送医后,经诊断,王某左胫骨平台骨折、右肩锁关节脱位,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先后接受两次手术,体内植入内固定物。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然而,王某出院后,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时,对方却以“伤残等级不明确、鉴定时机不成熟”为由,拒绝按较高伤残等级赔付,仅同意赔偿医疗费及少量误工费,总额不足十万元。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王某感到无助与愤怒。他本是一名普通工薪族,因伤停工半年,收入锐减,后续还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经济压力巨大。他深知自己伤情严重,却不知如何证明。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在网上看到泽良律所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普法文章,遂拨打了咨询电话,并最终委托泽良律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的伤残等级应如何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王某在伤情未稳定、内固定未取出时即进行鉴定,不符合鉴定时机要求,且鉴定机构采用的鉴定标准有误,故不认可鉴定结论。
泽良律所代理后,首先梳理了王某的全部病历资料,发现其左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右肩关节功能受限,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关于九级伤残的规定。但保险公司质疑鉴定时机,认为王某尚未取出内固定,功能恢复情况未知,鉴定结论不可靠。
针对此,泽良律师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鉴定时机应以医疗终结为准,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王某虽未取出内固定,但骨折已愈合,关节功能已稳定,符合鉴定条件。同时,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收集了完整的影像学资料、手术记录及康复病历,并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仍坚持原抗辩,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泽良律师围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标准的适用性,逐一质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经核算,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六十余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未上诉,赔偿款如期到账。
王某感慨:“如果不是泽良律师的专业指导,我可能真的只能拿到几万块,谢谢他们让我相信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交通事故伤者,伤残鉴定是维权关键环节,务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避免因鉴定时机或标准问题导致赔偿受损。如您有类似困扰,可拨打咨询电话4009982919,泽良律所将为您提供免费评估与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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