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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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引发争议的莫过于“带病投保”问题。保险公司一旦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后有就诊记录,往往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让许多身患重病的家庭陷入困境。然而,法律并非只保护保险公司一方——只要投保人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询问范围,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得到保障。本案中,福建厦门的王某某在投保重疾险后不久被确诊肺癌,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助力王某某快速获赔790000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福建厦门的一位普通企业员工,年过五十,平日里身体健康,几乎没有去过医院。2023年初,经朋友介绍,王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80万元,年缴保费一万余元。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仅询问了“是否有住院史、手术史、慢性病”等常规问题,王某某均如实回答“无”。然而,投保后不到三个月,王某某因持续咳嗽、胸痛前往医院检查,竟被确诊为肺癌。面对突如其来的重疾,王某某和家人一边承受着治疗的经济压力,一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投保当天曾有一笔门诊就诊记录,随即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拒赔决定。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道:“那天我只是顺路去社区医院开点感冒药,根本没想过会和肺癌有关,更没想到这会被当成拒赔的理由。”在朋友的推荐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是否构成“带病投保”?其未告知该就诊情况是否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案件脉络,并找到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仅为普通感冒开药,与肺癌并无直接关联,且该记录发生在投保当天,王某某在投保时不可能预知自己将患肺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仅需对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如实告知,而保险公司并未就“当天就诊”作具体询问。第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近期就诊记录”进行明确询问,王某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未告知行为。第三,即便存在未告知情形,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肺癌确诊)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录音录像、保险销售人员的询问记录、社区医院的病历和处方、肺癌确诊的病理报告、治疗费用单据等关键证据,并固定了投保当天就诊仅为感冒开药的事实,补强了证据链。同时,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以“带病投保”为由坚持拒赔,并可能主张王某某未尽到审慎义务,因此提前准备了关于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司法解释和类案判例,为庭审或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案件进入理赔争议程序后,泽良律师并未急于起诉,而是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展示了扎实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保险公司意识到其拒赔理由难以成立,最终同意调解。在泽良律师的斡旋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王某某保险金790000元。
从委托到获赔,整个过程仅历时数月,王某某及其家人对结果感到十分欣慰。王某某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非常耐心,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为全国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保险拒赔困境,欢迎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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