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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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是最常见也最让投保人感到无力的争议点。一纸“未如实告知”的拒赔通知,往往让本已身患重病的家庭雪上加霜。然而,法律并非一味偏向保险公司,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保护。在湖南,一位罹患肺癌的投保人李某,就因“带病投保”被保险公司拒赔,最终在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湖南某市的普通职工,2023年初,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详细询问其健康状况,李某也仅按流程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然而,投保后不久,李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癌。面对突如其来的重病,李某和家人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称,李某在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因此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回忆,投保前自己确实因感冒去过一次诊所,但并未想到这与肺癌有关。他坦言:“我当时根本不知道这些记录会影响理赔,保险公司也没问过我这些。”在朋友的建议下,李某辗转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处理。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在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该记录是否与肺癌的发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时隐瞒了就诊事实,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而李某则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且就诊记录与肺癌无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全面分析。首先,律师调取了李某投保前后的全部就诊记录,发现投保当天李某确实因上呼吸道感染前往诊所就诊,但该记录与肺癌并无直接关联。其次,律师审查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发现问卷中并未明确询问“近期是否有就诊记录”这一项,李某的回答并无明显不实。最后,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必须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本案中,李某的就诊记录属于轻微疾病,与重疾险承保风险无关,不构成重大影响。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完整的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缴费记录等,并固定了投保时业务员的询问记录,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存在不规范之处。同时,律师还委托医学专家对李某的就诊记录与肺癌的关联性进行了专业评估,出具了书面意见,进一步强化了证据链。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李某投保当天就诊”为切入点,强调其未如实告知的主观故意。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重点论证“就诊记录与肺癌无因果关系”以及“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询问义务”两点。
在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立场,认为李某投保当天就诊记录足以证明其隐瞒病情。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并未具体询问“近期就诊”情况,且李某的感冒就诊记录与肺癌无医学关联,不符合“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法定条件。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李某不存在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九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舒了一口气。他感慨道:“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帮我一点点理清证据,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这个结果不仅让我安心,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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