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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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以“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职业类别不符”等理由拒赔的情况并不少见。许多劳动者在受伤后不仅面临身体的痛苦,还要承受保险理赔被拒的二次打击。那么,当保险公司以这些理由拒赔时,劳动者真的就无能为力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厦门某企业的员工李某在工作时意外摔伤,保险公司以“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成功突破免责条款,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七十三万余元。
李某是厦门市某企业的一名安装工人,2023年6月,他在一次高空安装作业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企业为李某申请了雇主责任险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李某未系安全带,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和后续的康复支出,李某和家人陷入了困境。
李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企业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理应赔付。但保险公司却坚持认为,李某未系安全带属于重大过失,且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未系安全带”属于免责情形。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我虽然没系安全带,但那是为了赶工,而且公司也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为什么保险一分钱都不赔?”
在朋友的推荐下,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在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尽到该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效力。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从以下三个关键点入手,为李某争取权益:
第一,审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团队调取了投保时的相关材料,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未系安全带”这一免责条款向投保企业进行充分说明,投保单上也没有李某或企业方的签字确认。因此,该免责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效力。
第二,分析“未系安全带”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律师团队指出,李某的摔伤属于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符合保险责任中对“意外事故”的定义。而“未系安全带”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只是加重了损害后果,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第三,收集证据,补强事实。律师团队指导李某收集了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工资流水等材料,并申请了法医鉴定,以证明李某的伤残等级和事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律师团队还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档案,发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对李某的职业类别进行严格审核,而是按照普通工人类别承保,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事后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赔。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未系安全带属于重大过失,且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免责,因此拒赔合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且李某的过失并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三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而且一直站在我的角度考虑问题,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如果您也遇到了保险拒赔问题,不妨联系泽良律师事务所,专业的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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