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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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疾病免责”是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效力并非当然生效,其适用范围更不能被保险公司任意扩大。《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而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免责范围存在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谓“先天性疾病”,医学上指出生时即已存在的结构或功能异常,保险公司把出生时的一段经历乃至出生后的发病统统塞进“先天”的口袋,是对免责条款的滥用。泽良律所在上海市代理的一起儿童癫痫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将“出生缺氧病史”套入“先天性疾病免责”进行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客户追回18万元医疗费用。
案情描述
上海的小刘夫妇,2021年为出生42天的女儿乐乐投保了一份医疗险,想着给孩子的成长多一道保障。乐乐出生时因脐带绕颈有过短暂缺氧,儿科医生观察两天后确认各项指标正常,无任何后遗问题才办理出院。2024年,三岁的乐乐在家突然抽搐,口吐白沫、意识丧失,送医急救后确诊癫痫,此后反复发作,频繁进出医院,住院治疗及长期用药花费18万余元。小刘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拒赔:“经调查,乐乐出生时有缺氧史,本次癫痫系围产期脑损伤所致,属于先天性疾病范畴,依据合同免责条款,不在赔付范围内。”小刘夫妇又惊又气:孩子出生时医生明明说一切正常,出院小结写得清清楚楚,癫痫是两岁后才发的病,怎么就成了“先天性疾病”?家里的保单翻出来看了又看,投保时压根没人提过“先天性疾病免责”这回事。经邻居介绍,他们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癫痫作为一种后天起病、病因复杂的疾病,能否因一段出生时的缺氧经历,被保险公司强行归入“先天性疾病”免责范围。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指出:1. 从医学定义看,“先天性疾病”指胎儿期形成、出生时即已存在的遗传性或发育性异常,乐乐出生时的短暂缺氧经儿科观察确认无碍,并未形成任何确诊疾病,出生后的癫痫起病于两岁以后,多数癫痫为后天获得或特发性,现有病历亦无证据证明癫痫与出生缺氧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出生缺氧史”直接等同于“先天性疾病”属于对免责条款的扩大解释,没有事实与医学依据;2.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免责条款的含义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方,应对其扩大免责范围的解释承担说明责任;3.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未就“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任何提示与说明,小刘夫妇对条款内容完全不知情,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泽良律师指导小刘夫妇调取了出生病历、42天体检与儿保随访记录、癫痫确诊报告、长程视频脑电图、神经内科专家会诊意见等证据,并梳理了围产期缺氧与后天癫痫关系的医学资料。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对上海地区法院在保险纠纷中的裁判倾向、举证分配规则有精准把握,就“先天性疾病界定”争议提前拟定论证方案。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小刘主张全额理赔。
案件结果
在泽良律师的代理下,经诉讼程序,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了18万元医疗费用。拿到赔款那天,小刘说:“孩子每次发作我们心都揪着,保险公司还往我们伤口上撒盐。泽良律师查了孩子一摞儿保记录,把‘先天’两个字掰扯明白了——发病在后天的病,凭什么扣先天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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