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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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荔城鞋厂产业发达,大量岗位执行计件工资。发生工伤,企业经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来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拒绝按照受伤之前计件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例由泽良律所全晟工伤团队莆田分部承办。
案情简介
某师傅在荔城区一家制鞋工厂从事针车计件岗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计件结算。车间操作机器时手部受伤,评定工伤十级。发生工伤之后,工厂只按照莆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当事人受伤之前十二个月计件平均工资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交涉无效,委托泽良律所全晟工伤团队莆田分部。
案件争议难点
第一,计件工资模式下,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而不是最低工资。
第二,没有劳动合同,需要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且举证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计件工资水平。
办案处理过程
办案团队指导当事人收集计件单照片、工资结算微信记录、车间工作记录。仲裁阶段要求工厂提交工资计件结算台账。企业无法完整提交。结合当事人提交间接证据,仲裁庭核算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计件工资标准。
先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完成工伤认定、十级伤残鉴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主张按照受伤前计件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各项伤残待遇。
庭审企业坚持计件岗位停工没有产出,只能发最低工资。代理律师引用福建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原工资福利待遇,计件工资取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仲裁委采纳我方观点,裁决支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诉求。企业后续履行赔偿款项。
法律要点解析
计件工资岗位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是最低工资。应当按照受伤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计件提成,作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同类案件实务延伸
计件工资岗位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法律规定明确: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于计件工资劳动者,原工资应当参照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包括计件提成、奖金等货币性收入,而不是企业单方主张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以停工期间没有产出为由拒绝按平均工资发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需要保存:计件单、结算记录、工资发放微信或银行流水、和老板谈计件单价的聊天记录。仲裁阶段,企业负有提供工资结算台账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的,可以结合劳动者提交的证据和同行业同岗位工资水平综合认定。除了停工留薪期工资,计件工资同样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工资举证做扎实,才能确保伤残待遇足额。发生工伤后,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仲裁,各环节都要把工资证据贯穿始终。
【本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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