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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冶金厂商业险抵账,工伤待遇不能免

2026-09-09      170     

三明永安冶金工矿企业较多,部分企业只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伤害险,不缴纳工伤保险。出事之后拿商业保险理赔抵扣全部工伤赔偿。本案例由泽良律所永安分所承办。

案情简介

某师傅在永安市一家冶金配套企业工作,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仅仅统一购买商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当事人高温作业过程被金属构件砸伤,评定工伤十级。事故发生之后企业协助申报商业保险,理赔了部分医疗费用。企业认为商业保险赔完,事情就此了结,拒绝再支付任何工伤伤残、停工留薪期待遇。当事人委托泽良律所永安分所。

案件争议难点

第一,商业团体意外险是企业福利,不能抵扣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未参保,全部工伤待遇应当企业全额承担。

第二,需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完整核算全部工伤法定项目。

办案处理过程

办案团队结合福建司法判例,商业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福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法定义务。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费,除非双方调解协商一致,不能直接抵扣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总额。

指导当事人整理工资发放记录、车间作业记录、全套病历材料、商业保险理赔单据、和企业沟通录音。提起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完成工伤认定、十级伤残鉴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庭审企业坚持商业保险已经赔付应当抵扣全部责任。代理律师区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法律定位,提交福建同类判例。仲裁委裁决企业承担全部工伤待遇。企业不服一审起诉,法院维持仲裁结果,企业履行赔偿。

法律要点解析

工伤保险是强制社会保险义务;商业团体意外险属于企业给员工额外福利。二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商业理赔不能替代工伤赔偿。

同类案件实务延伸

商业团体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这一原则在各地司法实践中高度统一。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商业意外险属于企业自愿购买的员工福利,二者的法律性质、赔付逻辑完全不同。企业只购买商业意外险而不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除商业理赔外,仍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商业保险已经理赔的医疗费用,除非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纳入一揽子方案,否则不能直接抵扣企业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劳动者在签署涉及商业保险理赔的结算文件时,务必看清是否包含放弃工伤待遇权利的条款。实务中,企业拿商业险说事的案件,重点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商业保险保单和理赔记录、企业承认未缴工伤险的沟通记录。确认劳动关系后,直接走工伤认定和待遇仲裁,依法主张全部待遇。

【本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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