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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雇主责任险猝死被保司以非保险责任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主体不适格抗辩,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2026-09-16      113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倒下,送医后不幸离世,雇主责任险却以“猝死不属于意外”“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赔付——这究竟是企业投保的一场空,还是保险公司在推卸责任?在广州,不少企业主和家属都遇到过类似的困境:明明买了保险,出事之后却拿不到一分钱。


雇主责任险的核心,在于企业对其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约定限额内代为承担。只要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损害,企业依法应担责,保险公司就不能以“非意外”等理由轻易脱身。本案中,广州某企业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后,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却以“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继承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主体资格与保险责任范围双重抗辩,最终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王某某是广州某企业的一名员工,日常负责仓库的货物整理与搬运工作。企业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多名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额一百万元,意在为用工风险加一道保障。


某日下午,王某某在仓库内整理货物时突然倒地,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遗憾的是,王某某经抢救无效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提交了理赔材料。企业方面认为,王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去世,企业依法需要向其家属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理应按约赔付。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企业负责人心里一沉:拒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王某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害;第二,企业尚未向家属实际支付赔偿款,损失尚未确定,且家属作为继承人直接主张保险金,主体不适格。


王某某的家属得知保险公司拒赔后,既悲痛又无助。家属表示,王某某身体一向没有大毛病,每天按时上下班,出事那天还在正常工作,怎么人突然就没了,保险却说不赔。企业负责人也感到委屈:每年交保费就是为了防这种风险,真出了事却被告知“不属于保险责任”,那买保险还有什么意义?


经同行介绍,企业和家属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判断本案的核心不在于死因本身,而在于对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的理解,以及继承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保险金。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雇主责任险是否应当赔付,继承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第一,保险公司将“猝死”简单归入疾病范畴,试图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但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雇主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并非仅限“意外事故”。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企业依法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责任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赔,混淆了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保障边界。


第二,保险公司主张继承人主体不适格,试图在程序上设置障碍。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王某某的继承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在企业已明确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具有法律依据。


第三,保险公司以企业尚未实际支付赔偿款为由拒赔,实质上是将理赔条件无限延后。企业已确认对家属负有赔偿责任,损失已经确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支付顺序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围绕上述焦点,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制定了三步走的办案策略。


首先,固定用工与投保事实。律师指导企业收集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投保单及保险条款等材料,证明王某某与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且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其次,补强死因与工作关联性证据。律师协助家属调取了医院抢救记录、死亡证明、同事证言等,证明王某某系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去世,排除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免责情形。


最后,锁定主体资格与责任范围的法律依据。律师检索了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了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并准备了类案裁判文书,形成完整的法律论证链条。


预判到保险公司可能在庭审中继续坚持“非意外”和“主体不适格”两点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回应方案:一方面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目的出发,论证猝死属于雇主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另一方面从继承人权利角度,论证其直接主张保险金的合法性。


在协商无果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企业和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两点主张:其一,王某某系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意外事故;其二,企业未实际向家属赔偿,家属直接起诉主体不适格。


我方回应指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非单纯的意外事故。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企业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有权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家属作为赔偿权利人,主体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企业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赔,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家属作为继承人,在企业已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此后,保险公司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审查后认定,被保险人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主张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后,王某某的家属说了一句:“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企业负责人也表示,这场官司不仅拿回了理赔款,也让他重新认识了雇主责任险的意义。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


如果您也遇到雇主责任险拒赔、猝死被拒赔、主体资格争议等保险纠纷,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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