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123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最常见的争议类型之一。很多投保人明明按时缴纳保费多年,却在确诊重大疾病后遭遇一纸拒赔通知,理由往往是“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病史”或“健康告知存在隐瞒”。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能否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以及所患疾病是否确属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应当就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范围、询问内容以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晓相关情况,或未明确询问,则不能随意以此拒赔。在山东济宁,就有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确诊癫痫并接受开颅手术后,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六十八万元保险金。
本案当事人王某某,山东济宁人,是一名普通的企业职工,收入稳定,家庭和睦。2019年,王某某在济宁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并附加了特定疾病额外给付责任,年缴保费近万元。投保时,保险代理人仅简单询问了“是否有住院记录”“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问题,王某某均如实作答,未被告知需要详细披露门诊就诊记录或既往检查情况。
2023年秋,王某某因突发意识丧失、肢体抽搐被家人送往济宁市某医院急诊,经脑电图、头颅核磁共振等检查,确诊为“症状性癫痫(局灶性发作继发全面性发作)”,且发现左侧颞叶存在海马硬化。由于药物控制效果不佳,医生建议进行手术治疗。2023年底,王某某接受了开颅癫痫灶切除术,术后恢复良好,但需长期服用抗癫痫药物,且短期内无法正常工作。
出院后,王某某整理理赔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某在投保前两年内曾有多次门诊就诊记录,其中一次门诊病历记载“发作性头晕、疑似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另有一次因“头痛”就诊时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但王某某未遵医嘱完成检查。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王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上述就诊情况,属于“带病投保”,且所患癫痫与投保前症状存在关联,故拒绝赔付。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回忆说,投保时代理人并未问及门诊记录,自己也没有刻意隐瞒任何信息,那些门诊记录只是普通的头晕头痛,从未有医生明确诊断过癫痫或脑部疾病。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王某某多次沟通无果,甚至一度想要放弃。后来,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就诊记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以及王某某所患癫痫是否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全部病历和投保材料,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三个关键突破口。第一,投保时保险公司仅采用简单的健康问卷,未就“门诊就诊史”“神经系统症状”等进行明确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第二,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仅记载“头晕”“头痛”,并未确诊任何神经系统疾病,且与后来的癫痫诊断之间缺乏直接的医学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第三,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行使解除权,已超过《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其解除权已消灭。
围绕上述思路,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全部沟通记录、保险代理人证言、历年体检报告以及完整的门诊和住院病历。同时,律师还申请调取了投保时的电话回访录音,证明保险公司在回访中仅确认了基本信息,未就健康告知进行补充询问。针对“既往症”争议,律师专门咨询了医学专家,出具了专业意见,说明海马硬化及癫痫的病因复杂,投保前的头晕头痛症状并非必然发展为癫痫,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医学关联。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人故意隐瞒”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拒赔,因此提前准备了反驳证据,包括王某某历年体检报告均未提示神经系统异常、投保后连续多年正常缴费且无理赔记录等,以证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共计六十八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是否存在既往症”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已提示脑部可能存在问题,其未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泽良律师则回应,保险公司的健康问卷并未询问门诊就诊史,且头晕头痛是常见症状,不能据此推断投保人已知晓患有癫痫。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明确询问了相关事项,也未能证明王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同时,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提出解除合同,已超过法定期间,其解除权已消灭。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共计六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复杂的病历,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会保护普通人的权益。”
保险拒赔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和法律争议,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从证据和法律两个层面找到突破口。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全国保险拒赔,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办理案件,若您遇到类似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 0592-5973521 进行咨询。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