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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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理赔实践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拒赔最常引用的理由之一。投保人往往因投保时的一时疏忽,或对健康告知询问的误解,在出险后被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以及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因果关系。
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重要的权利保障——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在青岛,就有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李某因肺癌申请理赔被拒,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未如实告知抗辩,最终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李某是青岛市一名普通职工,年过四十,身体向来没有大毛病。2021年初,他在青岛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保险代理人通过电子问卷方式进行健康询问,李某按照问卷内容逐项作答,对于问卷中未提及的事项,他并未额外说明。
2023年秋天,李某因持续咳嗽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和家人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在完成第一阶段治疗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希望能够缓解高昂医疗费用带来的经济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措手不及。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前一年曾因肺部不适前往医院门诊,病历中记载有“肺部阴影待查”等描述。保险公司据此认定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属于带病投保,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回忆投保时的情形,电子问卷中并未询问肺部阴影或相关检查异常,他本人也从未被确诊过任何肺部疾病。那次门诊后,医生只是建议定期复查,并未给出明确诊断。李某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赔。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李某一度不知如何是好。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出案件的几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保险公司询问范围有限。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问卷记录,发现问卷中关于呼吸系统的问题仅询问了“是否曾患有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明确疾病,并未询问“肺部阴影”“待查”等检查异常。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证明其询问的内容明确具体。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就相关检查异常进行询问,李某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第二,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律师指出,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仅显示“肺部阴影待查”,并非确诊疾病。而肺癌的发生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待查”记录与后来确诊的肺癌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未能证明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
第三,保险合同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李某投保至出险已超过两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这一法定条款为李某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时的电子问卷截图、门诊病历原件、与保险代理人的沟通记录等材料,并申请法院调取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以证明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并未将“肺部阴影待查”列为拒保或加费事项。
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如实告知肺部检查异常,影响了其承保决定,拒绝赔付。泽良律师则围绕询问告知主义、因果关系和不可抗辩条款展开论证,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询问内容包含相关事项,也未能证明未告知事项与肺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肺部阴影待查”等检查异常进行明确询问,李某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且保险合同成立已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七十九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法律问题,更让我重新相信了保险的意义。”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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