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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重疾险胃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争议,助力获赔五十余万元

2026-09-22      55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而被保险公司拒赔,是投保人最常遭遇、也最感无助的困境之一。保险公司往往以“带病投保”为由一拒了之,而投保人则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甚至对当年的告知细节早已记忆模糊。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未告知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的询问和提示义务。


保险法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为这类纠纷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支点——投保人只需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而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的概括性事由拒赔。本案中,苏州一位胃癌患者就遭遇了这样的拒赔困境,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深入梳理投保流程与病历资料,成功突破了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五十余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王某某,四十余岁,在苏州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事业稳定,家庭和睦。2022年初,王某某考虑到自己常年奔波劳碌,想为自己添置一份健康保障。经朋友介绍,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并附加了部分医疗险责任。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子投保单询问了若干健康问题,王某某自认为身体状况尚可,对部分询问事项做了否定回答,整个投保流程在线上完成。


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下半年,王某某因持续胃部不适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确诊为胃癌。这一消息对整个家庭犹如晴天霹雳。好在发现尚属及时,王某某很快接受了手术治疗,后续还需长期化疗和康复。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和中断的收入来源,王某某想起了自己投保的重疾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却让他如坠冰窟。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某在投保前一年内的体检报告中,曾显示胃部相关指标异常,且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体检异常情况,属于“带病投保”,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困惑。他回忆投保时的情景,销售人员并未逐条详细询问体检报告的每一项指标,自己也从未刻意隐瞒病情,只是觉得那些轻微的指标波动无关紧要。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反复说明自己并非故意不如实告知,但对方态度坚决,坚持拒赔。面对后续治疗的经济压力,王某某一家陷入了深深的焦虑。


经多方打听,王某某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全国保险拒赔案件,在重疾险健康告知争议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于是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时未告知的体检异常事项,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未如实告知,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就相关询问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系统的法律分析与证据梳理。


第一,律师仔细审查了投保全流程记录,发现电子投保单中的健康告知问卷设计较为笼统,部分询问事项表述模糊,且投保页面并未对“体检异常”的具体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体检指标异常”这一具体事项向王某某作出明确询问,其拒赔依据存在根本缺陷。


第二,律师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的全部体检报告,并咨询了医学专家。经分析发现,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中虽有部分胃部指标偏离参考值,但并未明确诊断为任何胃部疾病,医生也未建议进一步治疗或复查。从医学角度看,该指标波动并不具有确定的临床意义,不能等同于“已知患有胃部疾病”。因此,保险公司主张的“带病投保”缺乏医学依据。


第三,律师重点研究了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将“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作为拒赔理由,实质上是援引免责条款,但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已就该条款向王某某进行过充分、明确的说明。这一程序瑕疵进一步削弱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正当性。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完整的电子投保流程截图和录屏、投保前历次体检报告原件、与保险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拒赔通知书原件,以及主治医生出具的关于病情与投保前体检指标无直接关联的医学说明。同时,律师申请法院向保险公司调取了投保时的电话回访录音,以证明保险公司在回访中亦未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补充询问。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采取的策略包括:强调投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阅读并理解投保单内容,主张未告知事项与最终确诊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试图以合同解除权已成立为由坚持拒赔。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和类案检索报告,重点论证保险公司询问义务的边界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险公司拒赔行为不成立,判令其支付保险金。


庭审中,双方围绕“未如实告知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询问和说明义务”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时对体检异常只字未提,属于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泽良律师则回应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单中,健康告知问题为概括性询问,未明确指向具体的体检项目或指标异常,王某某基于自身认知作出的回答并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对健康告知事项的询问不够具体明确,未能证明王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同时,保险公司援引的拒赔理由实质涉及免责条款,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据此,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保险金五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复杂的法律问题,更让我在最困难的时候感受到了专业的力量。”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重疾险理赔中因健康告知引发的拒赔争议十分常见,投保人在遭遇拒赔时不必轻易放弃。保险公司是否就询问事项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未告知内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往往是案件胜负的关键。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寻求专业保险拒赔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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