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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险心脏瓣膜手术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病史关联抗辩,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09-23      70     

医疗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投保人往往认为,自己买保险就是为了防范大病风险,怎么一生病就变成“早就有的病”?而保险公司则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病史或就诊记录,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这类纠纷的核心,往往不在于病本身,而在于“投保前的那次就诊”与“后来确诊的疾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因果关系。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但免责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定。如果保险公司仅凭一条模糊的既往病史记录,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本案中,上海一位市民因心脏瓣膜疾病住院手术,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时遭到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既往症”与“本次疾病”的关联性展开论证,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


李某,上海某企业职工,四十余岁。出于对家庭保障的考虑,李某在数年前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数百万元,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等。投保时,李某按照健康告知问卷的要求进行了填写,系统显示标准体承保。


投保后前几年,李某并未发生需要理赔的医疗情形,保单一直正常续保。直到某次体检中,李某被发现心脏存在异常,随后前往上海某医院进一步检查,最终确诊为心脏瓣膜疾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费用不菲,住院期间各项医疗费用累计高达数十万元。出院后,李某整理好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医疗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是拒赔。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前数年,曾有过一次门诊就诊记录,诊断为“心悸、疑似心脏杂音”,但当时并未确诊任何心脏疾病,医生也未建议进一步治疗。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李某在投保前已存在心脏相关症状,属于医疗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因此拒绝赔付本次心脏瓣膜手术的医疗费用。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前那次门诊,只是偶尔心慌去查了一下,医生当时说没什么大问题,连药都没开,怎么几年后生病,就被说成“早就有的病”?自己每年按时交保费,从未隐瞒任何就医情况,如今真需要保险的时候,却被一纸既往症拒赔。李某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坚决,表示“合同条款写得很清楚,既往症不赔”。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判断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就诊记录,而在于该就诊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条款中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公司能否证明本次心脏瓣膜疾病与投保前那次门诊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展开工作。


第一,锁定“既往症”的条款定义。律师仔细审阅保险合同,发现条款对“既往症”的表述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症状”。但何为“已患有”,条款并未进一步明确。律师指出,投保前的那次门诊记录中,医生并未作出明确诊断,仅记录“心悸待查”,且未给予任何治疗,不能等同于“已患有心脏瓣膜疾病”。


第二,切断病史与本次疾病的因果关系。律师调取了李某投保前那次门诊的全部病历资料,并咨询了医学专家。医学专家意见认为,心脏瓣膜疾病的发生通常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但投保前的一次心悸症状,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当时已存在瓣膜病变。保险公司若要主张既往症免责,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投保前已明确诊断或已接受相关治疗。


第三,强调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发现,保险合同中关于“既往症”的免责条款,在投保页面中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仅通过勾选确认,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李某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证据准备阶段,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前的门诊病历原件、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页面截图、历年续保记录、本次住院的全部病历及费用明细。同时,律师申请医学专家出具书面意见,固定了“投保前症状与本次疾病无直接关联”的关键事实。


预判到保险公司可能坚持“既往症”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多份类案判决,尤其是上海地区法院对既往症条款严格适用的裁判观点,以证明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一条模糊的就诊记录就拒赔。


协商无果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上海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


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已显示心脏相关症状,属于既往症,拒赔有合同依据。


我方回应指出:第一,投保前门诊记录并未确诊任何心脏瓣膜疾病,仅为主观症状描述;第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症状与本次手术疾病之间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第三,保险条款对“既往症”的定义模糊,且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不应产生免责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投保前的门诊记录不足以证明李某在投保时已患有心脏瓣膜疾病,且保险公司未充分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支付了赔款。李某收到款项后,特意向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表达了感谢。


李某说:“当初被拒赔的时候,我真的觉得买保险没用。是泽良律师一条一条帮我理清楚,让我知道法律是讲道理的。”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保障,更在于明确了医疗险“既往症”条款的适用边界:保险公司不能以模糊的病史记录为由,随意拒绝赔付。对于投保人而言,遇到类似拒赔,不必轻易放弃,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往往能改变结果。


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注全国保险拒赔案件,覆盖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多个险种。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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