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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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是投保人最常遇到的争议之一。投保前身体已有某些异常指标或就诊记录,出险后保险公司便主张属于“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拒绝赔付。这类争议的核心往往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既往症”与本次确诊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医学关联。
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济南一位企业职工李某因确诊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肺部相关就诊记录、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免责条款效力与医学因果关系展开突破,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八十七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济南市某企业的职工,年过五十,平时工作忙碌,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并未特别在意。2022年初,单位组织体检时,李某的体检报告显示肺部有微小结节,医生建议定期复查,但未提示需要立即治疗。李某当时并未感到明显不适,也未住院治疗,只是按照医嘱在几个月后做了一次复查,结果仍显示结节无明显变化。此后,李某的生活一切如常。
2022年下半年,李某所在单位统一为员工投保了一份团体医疗险,保额较高,覆盖住院医疗、特殊门诊等费用。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单位经办人转交了投保单和保险条款,李某在投保单上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问卷中涉及“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肺部疾病、结节、肿块”等问题,李某认为自己只是体检发现小结节,医生都说没事,便未特别在意,勾选了“否”。
2023年3月,李某因持续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经CT、病理活检等检查后,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和家人犹如晴天霹雳。随后,李某住院接受手术和后续治疗,医疗费用累计达数十万元。出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期待医疗险能分担部分经济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体检已发现肺部结节,属于“既往症”,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相关健康状况,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故依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和《保险法》第十六条,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投保时确实不知道会得肺癌,体检发现的结节医生也说只需观察,并未确诊任何疾病,怎么就成了“既往症”?几十万元的治疗费用已经让家庭经济捉襟见肘,保险公司的拒赔更是雪上加霜。李某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坚决,表示拒赔决定不会改变。
在几乎要放弃的时候,李某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泽良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明显漏洞,决定接受委托,帮助李某争取合法权益。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第一,李某投保前体检发现的肺部结节是否构成保险合同意义上的“既往症”;第二,保险公司是否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三,李某未告知肺部结节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以及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细致的分析和证据收集工作。
第一,针对“既往症”的认定,律师指出,保险条款中对“既往症”通常定义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或症状”,但李某投保前仅体检发现肺部结节,并未被确诊为肺癌,也未接受任何针对肺癌的治疗。医学上,肺结节与肺癌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多数肺结节为良性,只有少数会恶变。保险公司将“肺结节”直接等同于“既往症”并拒赔,混淆了“症状”与“疾病”的概念,缺乏医学依据。
第二,针对免责条款的效力,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全部材料,发现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关于“既往症”的免责条款并未以加粗、加黑或单独说明等显著方式提示,单位经办人也未接受过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针对“未如实告知”,律师认为,李某作为普通投保人,对体检发现的肺结节是否属于需要告知的“疾病”缺乏专业判断能力。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对健康告知问卷中的“肺部结节”进行单独询问或重点提示,李某勾选“否”并非故意隐瞒。更重要的是,即使保险公司知晓李某有肺结节,也不必然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因为肺结节在人群中极为常见,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事项对其承保决定有决定性影响。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前的全部体检报告、复查记录、投保单、保险条款、拒赔通知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等材料。同时,律师还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与单位经办人之间的投保沟通记录,以证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此外,律师咨询了医学专家,就肺结节与肺癌的医学关系出具了专业意见,为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办案预判方面,泽良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既往症”和“未如实告知”两大抗辩理由,并可能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观点和相关判例,并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和“如实告知义务”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前体检已发现肺部结节,属于既往症,且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填写,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泽良律师则回应:肺结节并非肺癌,不等于既往症;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未显著提示,也未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肺结节对承保决定有重大影响,且李某并无隐瞒故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在投保前已患有肺癌或相关疾病,肺结节不等于“既往症”;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字体未作显著标识,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李某未告知肺结节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八十七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解决了我的治疗费用,也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您遇到医疗险、重疾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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