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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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期间突然倒下,抢救无效死亡,雇主责任险的理赔申请却被保险公司一纸拒赔通知书打了回来。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边界究竟在哪里?猝死到底算不算保险责任?谁才有资格向保险公司主张这笔赔偿?这些问题,几乎每一个遭遇雇主责任险拒赔的企业和家属都会碰到。
保险法有一个基本的原则:保险人对其拒赔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免责条款未经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杭州某企业为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从保险利益、责任范围、继承人原告资格三个维度逐层突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最终助力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是杭州某企业的一名员工,日常负责厂区内的设备维护工作。企业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王某某在一次当班期间突然倒地,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送医抢救后仍未能挽回生命。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为心源性猝死。
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理赔材料。王某某的家属也配合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所有人都感到意外——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王某某的死亡属于心源性猝死,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王某某的继承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企业负责人反复与保险公司沟通,得到的答复始终是“按条款就是不赔”。王某某的家属更是困惑:人是在上班的时候没的,企业也买了保险,怎么到了理赔的时候,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他们不知道该找谁,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经人介绍,他们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员工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非保险责任”和“主体不适格”双重理由拒赔,究竟能否成立?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到底怎么理解。律师仔细查阅了保单及条款,发现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表述为“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相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意外”限缩解释为“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狭义意外,进而主张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构成保险责任。律师指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依法或依约应承担的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条款中“意外”的理解应当结合合同目的、保险利益和通常理解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凭保险公司单方解释就否定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第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律师核查投保材料后发现,保险公司并未就“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这一限缩性解释向投保企业作出过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义务。
第三,继承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主张,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企业,王某某的继承人无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律师认为,雇主责任险的设置目的正是为了保障雇员在遭受工作相关伤害时能够获得及时赔偿,雇员或其继承人对保险金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雇主怠于主张或者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下,继承人作为间接受益人,有权依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和企业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材料: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证明王某某与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考勤记录和当班安排,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抢救记录,明确死亡时间和原因;投保单、保单及条款,固定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和拒赔通知,锁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同时,律师还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向法庭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投保时的相关回执和录音录像资料。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判断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大概率会围绕“非保险责任”和“主体不适格”两条主线展开抗辩,并可能申请对死因进行鉴定以强化其“疾病致死”的主张。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同类雇主责任险纠纷中法院对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继承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裁判观点,形成了完整的法律论证链条。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的继承人向杭州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一审庭审中,双方围绕两个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死亡,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的定义,且王某某的继承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保险金。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回应: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在于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王某某在工作期间死亡,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产生,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将“意外”限缩为“非疾病”,实质上是在限缩保险责任范围,属于免责性条款,但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缩解释不应产生效力。
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律师进一步指出,王某某的继承人是保险金的实际受益人,在保险公司拒赔、企业又未能获得理赔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这既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也符合雇主责任险的制度功能。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某在工作期间死亡,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事故范围;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抗辩不能成立;王某某的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某继承人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认定,被保险人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关于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最终,这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审查的雇主责任险拒赔纠纷,以王某某的继承人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画上了句号。
拿到赔偿款的那天,王某某的家属说了一句话:“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来。人走了,至少公道还在。”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领域。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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