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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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一口咬定“不是我们的工人”“他自己操作不当”,劳动者该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如何拿到应得的赔偿?这几乎是每一位工伤职工维权时都会遇到的第一道坎。
法律上,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要素,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是否承认并不影响认定结果。近日,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宁波一名装修工成功打破单位拒赔僵局,通过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仲裁程序,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二十八万余元。
李某,男,四十出头,从外地到宁波务工多年,一直靠手艺吃饭,平时接一些装修工程中的脚手架搭设和墙面粉刷活儿。2023年3月,经同乡介绍,李某进入宁波市某公司承接的一处项目工地从事装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日结算,由带班人员通过微信转账发放。李某觉得只要活儿不断、钱能按时拿到,签不签合同并不重要,便没有多问。
2023年4月的一天上午,李某按照带班安排,在项目现场进行外墙作业。因脚手架扣件松动,李某从两米多高的架体上坠落,右足先着地,当即无法站立。工友将其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李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脱位,需住院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再露面。
出院后,李某多次联系带班人员和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对方先是推脱说“你不是我们直接招的,找带你干活的人去”,后来干脆表示“你自己不小心摔的,跟公司没关系”,拒绝配合进行工伤认定,也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赔偿。李某右足内固定尚未取出,走路仍一瘸一拐,短期内无法再上工地,家中还有老人和孩子需要供养,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
对方主张很明确:李某是“临时叫来帮忙的”,没有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此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更不认可工伤。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明明是在工地上干活时受的伤,怎么到了公司嘴里就成了“跟公司没关系”?经老乡提醒,李某通过公开电话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帮他讨个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李某与宁波市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进而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接受委托后,泽良全晟工伤团队迅速对案件进行研判,围绕“劳动关系确认”这一核心难点展开工作。
第一,从用工管理入手锁定劳动关系。律师发现,李某虽未签合同,但其工作内容由公司带班人员安排,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受公司控制,工资由带班人员代为发放,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主体资格、管理从属、业务组成部分等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第二,从证据链入手补强事实。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友证言、现场照片、医院急诊记录等材料,并申请工友出庭作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李某是在公司项目工地、按公司安排工作时受伤。
第三,预判对方抗辩并提前准备。律师判断,公司极可能以“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系他人雇佣”“其自身操作不当”等理由推脱。为此,团队在仲裁阶段即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同步准备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避免程序空转。
在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胜诉后,泽良律师立即协助李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李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工伤九级。
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李某并非其职工。泽良律师在诉讼中提交了仲裁裁决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及工友证言等证据,指出单位在实际用工中享有管理权和收益权,不能以未签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在后续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中,泽良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相关标准,逐项核算了李某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并主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李某构成工伤九级,裁决单位支付各项赔偿共计二十八万余元。
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泽良律师围绕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逐一举证质证,法院最终认定单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单位支付李某各项赔偿二十八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款项到账情况,协助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最终赔偿款全额到账。
“从摔伤到拿到赔偿,一年多的煎熬,如果不是泽良工伤律师一直帮我撑着,我真不知道该怎么走下去。”李某在拿到赔偿款后说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92-5973521。
泽良全晟工伤团队专注福建、浙江及广东地区工伤法律纠纷,提供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仲裁诉讼、强制执行的全流程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提供上门咨询与签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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