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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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维权实务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往往成为劳动者主张权利的第一道障碍。用人单位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临时帮忙”为由拒绝承认工伤,导致伤者陷入认定难、索赔难的困境。事实上,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以书面合同为唯一依据,只要能够证明用工事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材料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并主张相应待遇。本文以杭州地区一起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伤维权案件为例,还原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突破劳动关系确认难题、助力当事人获赔的全过程。
王某某是杭州市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2024年初经老乡介绍进入该公司工作。入职时,公司以“试用期后再签合同”为由,未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某日常接受公司车间主管的工作安排,按月领取工资,工资通过公司财务人员个人账户转账发放。
2024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车间操作设备时,因机器防护装置失灵,右手被卷入传送带,造成右手多指离断伤。同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手食指、中指完全离断,环指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急诊费用,随后便以“王某某是临时工,与公司没有正式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也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王某某的妻子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协商,对方态度强硬,声称“没签合同就不算公司的人,出了事自己负责”。面对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和右手永久性功能丧失的现实,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明明是在公司车间、在工作时间为公司干活受的伤,怎么就成了“自己负责”?
经同乡介绍,王某某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在杭州地区处理工伤案件经验丰富,尤其擅长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确认与工伤索赔,于是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与杭州市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而能否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方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某属于临时雇佣人员,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发现虽然缺少书面合同,但王某某手中保留了多项关键证据:公司财务人员每月固定日期转账的工资记录、车间工作群中主管安排生产任务的聊天记录、同事拍摄的车间工作照片、以及入职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照片。这些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王某某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补充收集了同车间两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并申请调取了公司门禁系统中王某某的日常出入记录。同时,针对公司可能否认转账记录与工资的关联性,律师提前准备了财务人员身份信息与转账备注说明,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分析公司极有可能在劳动仲裁阶段否认劳动关系,并在后续工伤认定环节提起行政诉讼拖延时间。为此,律师制定了“先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同步推进赔偿协商”的分阶段方案,确保每一步都有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法律依据。
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仲裁庭审中,公司方仍坚持“未签合同即无劳动关系”的观点。我方律师逐项出示工资转账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员工登记表及证人证言,指出公司对王某某进行日常管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王某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仲裁委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观点,裁定确认王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同样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律师立即协助王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工伤八级。在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中,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逐项计算了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最终仲裁裁决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三十余万元。公司未再上诉,赔偿款在约定期限内全额到账。
王某某在拿到赔偿款后说:“刚开始公司说没合同就不认,我真的以为没希望了。多亏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我一点点找证据,一步步打下来,才拿到了这笔赔偿。”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提醒,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受法律保护。在杭州地区,工伤认定和劳动关系确认的司法实践已较为成熟,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主张权利。若遇到工伤理赔受阻、单位拒赔等情况,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灭失或时效问题导致维权困难。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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