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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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维权中,最让劳动者感到无力的,往往不是伤情本身,而是受伤之后发现——自己连“该找谁负责”都说不清楚。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现金、包工头层层转包,一旦用人单位翻脸否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就卡在了第一道门槛上。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确认从来不是看谁嘴上承认,而是看证据链能否还原真实的用工事实。在广东东莞,就有一位在建筑工地受伤的工人,因单位否认劳动关系而陷入工伤认定僵局,最终在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介入下,突破了用工主体争议,成功获赔七十五万元。
王某某,四十多岁,是一名在建筑工地干活的木工。2023年初,他经同乡介绍,进入东莞市某建筑工程项目从事木工作业。这个项目由某建设公司总承包,又分包给了某劳务公司,王某某日常由一位姓陈的包工头安排具体工作,工资也是由包工头每月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发放,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
2023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拆除一层模板时,脚下踩到一根未固定牢靠的钢管,整个人从两米多高的作业面滑落,腰部重重砸在下方的混凝土梁上。工友赶紧将他送到附近医院,经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需要手术植入钢钉固定。住院期间,包工头垫付了前期的部分医疗费,但一谈到后续赔偿,态度就变了。
王某某的家属多次找包工头协商,包工头说:“我就是个带班的,上面还有劳务公司,你找我没用。”家属又找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说:“我们跟王某某没有劳动关系,他是包工头自己叫来的人。”再找总承包的建设公司,对方更是直接拒绝:“我们跟王某某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某躺在病床上,腰上打着钢钉,连翻身都困难,家里还有老人和孩子要养,医疗费已经花了好几万,后续康复更不知道要多少钱。他不明白:明明是在工地上干活受的伤,怎么就没有一个单位愿意认?
经老乡介绍,王某某的家属联系上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判断本案的核心不在于伤情本身,而在于能否确认与适格用工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团队随即成立专案小组,由资深律师牵头,联合理赔专家共同梳理案情。
第一,抓住“用工管理”这一核心事实。律师发现,虽然王某某没有劳动合同,但他在工地上有固定的工作区域、有明确的考勤要求、有统一的安全教育记录,这些都可以证明他实际接受劳务公司的用工管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第二,锁定总承包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律师进一步调查发现,总承包建设公司将该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又将木工班组转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三,及时固定证据,防止对方事后否认。律师指导王某某的家属收集并保存了工地出入证、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转账截图、工友证言、现场照片和视频、医院急诊记录等材料,同时向当地住建部门调取了项目分包备案信息,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律师预判对方可能会采取拖延战术,否认与王某某存在任何关系,甚至可能主张王某某是包工头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为此,团队提前准备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材料,并同步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以仲裁和行政程序双线推进,迫使对方回到谈判桌。
案件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劳务公司果然主张其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称王某某是包工头自行招用的人员,公司从未对其进行管理,也不认识他。总承包建设公司则辩称,其已将劳务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我方回应:首先,王某某从事的木工作业是劳务公司承包业务的一部分,其工作成果直接归属于劳务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其次,王某某在工地上接受劳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和安全检查,工资虽由包工头转发,但资金来源是劳务公司按班组工作量结算的工程款,包工头仅起代发作用;再次,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招用劳动者的法律后果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承担。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受劳务公司管理、从事劳务公司安排的劳动并获取报酬,劳务公司虽未直接发放工资,但通过包工头结算工程款的方式实际承担了用工成本,故认定王某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后,工伤认定程序顺利推进,王某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王某某构成工伤伤残等级八级。在仲裁和后续协商过程中,泽良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相关标准,逐项核算了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并与用人单位进行了多轮谈判。
最终,在仲裁庭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务公司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七十五万元,并承担后续取钢钉手术的相关费用。从委托到赔偿款到账,整个过程不到五个月。
拿到赔偿款的那天,王某某给律师发来一条消息:“受伤以后,我连是谁给我发工资都说不清楚,真以为这笔钱拿不到了。谢谢你们帮我把这件事弄明白。”
工伤认定难,难在证据、难在主体、难在程序,但并非无解。对于在广东地区遇到工伤认定受阻、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包工头推诿责任的劳动者,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工伤团队专注于福建、浙江及广东地区工伤法律纠纷的全流程解决,提供从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赔偿核算与执行的全周期服务。如需咨询,可拨打公开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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