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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筑工下班途中车祸致胫腓骨骨折案:泽良工伤律师突破竞合责任困局,助力获赔三十余万元

2026-09-29      15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究竟算不算工伤?能不能同时向肇事方和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这是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中最常见的法律争议。很多劳动者在受伤后,往往只拿到肇事方的部分赔偿,却不知道自己还有权申请工伤认定,更不知道两项赔偿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同时获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分别向侵权人和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赔偿。本案中,王某某在厦门市某企业工作,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胫腓骨骨折,单位却以“已由肇事方赔偿”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泽良工伤律师介入后,突破责任竞合困局,最终助力王某某获赔三十余万元。


王某某是厦门市某企业的一名操作工,2023年初入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9月的一天傍晚,王某某结束一天的工作后,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当行驶至厦门市某路段时,一辆小型轿车在转弯时未让行,直接撞上了王某某,导致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左小腿当即剧烈疼痛、无法站立。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需立即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期间,王某某共花费医疗费八万余元,后续还需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出院后,王某某多次与单位沟通,希望单位能协助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应待遇。然而,单位的回复却让他心寒:“你是被车撞的,去找肇事司机赔,跟单位没关系。”单位还表示,王某某已经拿到了肇事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部分赔偿,不能再向单位主张任何费用。


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明明是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受的伤,怎么就跟单位没关系了?肇事方的赔偿只覆盖了医疗费和部分误工费,而他因骨折一年多无法工作,收入中断,后续还要面临二次手术,家庭经济压力巨大。他不知道还能找谁,也不知道该怎么继续维权。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某的家属在浏览短视频时看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工伤普法内容,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拨打了咨询电话。泽良全晟工伤团队在详细了解情况后,为他分析了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的法律关系,并告知其有权同时主张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王某某决定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形下,劳动者能否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继续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以“已由肇事方赔偿”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是否合法?


接受委托后,泽良工伤律师迅速成立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首先,律师发现单位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这意味着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将全部由单位自行承担,这直接加重了单位的赔偿责任,也是单位极力推脱的重要原因。其次,律师注意到,王某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基本工资,未明确具体的工资构成,而王某某实际收入中包含绩效和加班费,这直接影响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第三,律师敏锐地察觉到,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上存在重叠,但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上并不重合,这正是本案可以突破的关键点。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用以证明劳动关系及实际工资水平;二是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且王某某无责任;三是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用以证明伤情及医疗费支出;四是肇事方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用以厘清已获赔偿的项目和金额,避免重复主张。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判断单位可能会以“交通事故已赔偿”为由进行抗辩,并可能否认劳动关系或主张王某某并非在下班途中受伤。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并申请法院调取了王某某当天的考勤记录和事故路段监控视频,以固定“下班途中”这一关键事实。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单位果然提出抗辩,认为王某某已获得肇事方赔偿,再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属于“双重赔偿”,不应得到支持。泽良律师当庭回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并不构成重复受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王某某支付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单位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三十余万元。扣除肇事方已赔偿的医疗费部分后,王某某实际获得工伤待遇赔偿二十余万元,加上交通事故赔偿,总计获赔三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情况,协助王某某顺利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王某某在拿到赔偿款后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工伤律师,我真的不知道下班路上被车撞了还能找单位赔。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法律关系,还一步步教我准备材料,让我心里踏实了很多。”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务必及时报警并保留事故认定书,同时注意收集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证据。即使肇事方已经赔偿,也不影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遇单位推诿或拒绝配合,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错过时效或证据不足而丧失合法权益。


如您或您的家人遇到类似工伤问题,可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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