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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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直接决定赔偿数额,但不少工伤职工在拿到初次鉴定结论后,要么被单位以“等级过高”为由反复质疑,要么因自身不懂流程而接受了偏低的评定结果,导致应得待遇大幅缩水。工伤等级争议,究竟该听谁的?一次鉴定是否就是最终定论?
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时的救济权利。本案中,三明某企业职工王某某在初次鉴定为九级后,经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通过重新鉴定程序将等级提升为八级,并突破停工留薪期争议,最终获赔二十八万余元。
王某某是三明市某企业的一名操作工,2024年3月,他在车间进行设备调试时,因机械部件突然弹出击中右前臂,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右尺骨骨折、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伴有神经损伤,住院治疗近两个月,后续又进行了康复治疗。出院后,王某某右手腕活动明显受限,握力下降,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事故发生后,单位虽然为王某某申报了工伤认定,人社局也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但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初次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单位随即表示,只能按照九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且只认可六个月停工留薪期。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他的手腕至今无法正常弯曲,连拧毛巾都吃力,怎么就只有九级?他曾多次找单位协商,希望提高待遇,但人事部门始终以“鉴定结论摆在那里”为由拒绝调整。
王某某在迷茫中通过一次普法咨询活动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工伤律师在详细查看其病历和影像资料后,初步判断其伤情符合八级伤残的评定标准,且停工留薪期应远长于六个月。王某某这才意识到,初次鉴定结论并非不可更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某的伤情究竟应当评定为九级还是八级?停工留薪期应如何确定?单位主张初次鉴定结论具有终局性,拒绝任何调整;而王某某认为自己的实际功能障碍被严重低估。
接受委托后,泽良工伤律师迅速梳理案情,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针对伤残等级,律师发现初次鉴定时未对王某某的神经损伤后遗症进行充分评估,而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神经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应作为重要评级依据。第二,针对停工留薪期,律师收集了完整的住院记录、复诊病历和康复治疗单据,证明王某某在初次鉴定后仍持续治疗,依法应延长停工留薪期。第三,针对单位可能提出的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同类伤情评定为八级的案例检索报告,以及神经功能检测的客观证据。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补充了肌电图检查报告、康复科功能评定记录,并申请调取了初次鉴定的完整档案,发现鉴定时未采纳康复专科的会诊意见。随后,律师依法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并同步向单位发送了律师函,明确要求按八级标准协商赔偿,否则将启动仲裁程序。
单位果然在重新鉴定阶段提出异议,主张王某某的神经损伤已逐步恢复,不应提高等级。泽良律师当庭出示了连续三个月的康复评估记录,显示其右手功能无明显改善,且肌电图提示神经传导速度仍显著低于正常值。鉴定委员会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重新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十个月。
在仲裁庭审中,单位又提出王某某的月工资标准应按基本工资计算,而非实际到手工资。泽良律师提交了银行工资流水、个税缴纳记录和同事证言,证明其实际月收入远高于单位主张的数额。仲裁庭最终认定,应按王某某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作为赔偿基数。
最终,仲裁裁决单位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共计二十八万余元。单位未再起诉,款项在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额到账。
王某某在收到赔偿款后说:“如果不是泽良工伤律师帮我重新鉴定,我可能就拿着九级的钱,带着这只手过一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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