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案例

案例

经典案例

福建重疾险肺癌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就诊记录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09-30      22     

重疾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有就诊记录、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投保人往往觉得,自己只是体检或门诊时查出一点小问题,怎么就成了“带病投保”?而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健康告知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未如实告知就应解除合同、不予赔付。这类纠纷的核心,其实在于投保人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以及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只需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且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还受两年不可抗辩期的限制。本案中,福建厦门的李某因确诊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却被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就诊记录的真实性质、健康告知的询问范围以及保险公司的解除权是否成立展开突破,最终帮助李某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厦门市一名普通企业职员,年过四十,平时工作节奏较快,偶尔有咳嗽、乏力的情况,但一直没太在意。2022年初,李某在一次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中,影像报告提示肺部有微小结节,医生建议定期复查。当时李某并未住院,也没有接受任何手术或长期治疗,体检报告上的结论也仅写“建议随访”。


2023年3月,李某在一位从事保险行业的朋友介绍下,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通过电子投保单询问了若干健康事项,包括“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恶性肿瘤、结节、息肉、囊肿等疾病”。李某回忆,自己当时确实想到了体检报告上的肺结节提示,但认为医生只说“随访”,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便在相关询问项下勾选了“否”。保险合同顺利承保,李某也按期缴纳了保费。


2023年11月,李某因持续咳嗽、痰中带血前往医院就诊,经胸部CT、病理活检等检查,被确诊为右肺腺癌。这一结果对李某和家人来说如同晴天霹雳。住院、手术、靶向治疗,一系列治疗费用迅速累积,家庭经济压力陡增。李某想起自己投保的重疾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李某措手不及。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的医保就诊记录和体检机构信息后认为,李某在投保当天曾有一笔呼吸内科门诊挂号记录,且此前体检已提示肺结节,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疾病线索,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构成“带病投保”。据此,保险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并拒绝赔付保险金。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不解。他觉得自己投保时并没有确诊任何重大疾病,体检报告上的肺结节也只是“建议随访”,根本没想到这会被认定为“带病投保”。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没有要求他提供体检报告,也没有对肺结节事项做进一步询问或体检,如今却以此为由拒赔。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李某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


经朋友提醒,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判断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李某是否“记得”体检报告,而在于保险公司能否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以及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迅速展开了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工作。


第一个关键突破点,是投保当天就诊记录的真实性质。泽良律师调取了李某投保当天的门诊记录,发现该次挂号仅为普通内科门诊,医生并未作出任何明确诊断,也未开具针对肺部疾病的治疗药物,病历记载为“咳嗽待查,建议观察”。律师认为,这样一笔就诊记录并不能证明李某在投保时已患有肺癌或已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其等同于“带病投保”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个关键突破点,是健康告知的询问范围与李某的主观状态。泽良律师仔细比对了电子投保单的询问内容,发现保险公司虽然询问了“是否曾被告知患有结节”,但并未进一步询问结节的大小、性质、随访建议等具体信息。李某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在医生仅建议“随访”的情况下,认为自己未患疾病,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律师据此主张,李某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恶意,至多属于过失,而保险公司要解除合同,还须证明该过失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


第三个关键突破点,是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消灭。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不得解除合同。泽良律师核查时间线后发现,保险公司在2023年12月即已调取相关就诊记录,但直到2024年3月才发出解除通知,已经超过三十日的法定除斥期间。这一程序性瑕疵,成为压垮保险公司拒赔主张的重要一环。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几类材料:一是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挂号记录和医生说明,证明该次就诊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二是历年体检报告,证明肺结节仅为“建议随访”,并无恶性结论;三是保险合同、投保单及健康告知问卷,证明保险公司询问范围有限;四是保险公司解除通知及送达时间,证明其解除权已超期。同时,律师还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用以论证即使李某告知肺结节,保险公司也未必拒保或加费。


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律师判断保险公司可能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失未告知”,并试图以肺结节与肺癌之间的医学关联来强化其拒赔理由。为此,律师提前咨询了医学专家,明确肺结节在临床上极为常见,绝大多数为良性,且从结节到肺癌确诊通常需要长期随访观察,不能简单以事后确诊倒推投保时已“带病”。此外,律师还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等待期出险”作为备选抗辩,但经核查,李某确诊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等待期,该抗辩难以成立。


在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判令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八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构成带病投保”“保险公司解除权是否超期”展开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且体检已提示肺结节,其在健康告知中勾选“否”,属于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泽良律师回应称,投保当天的门诊记录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体检报告也仅建议随访,李某基于一般认知认为无需告知,不具有欺骗保险公司的故意;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在知晓所谓解除事由后超过三十日才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权已经消灭,合同应当继续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虽主张李某未如实告知,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已超过法定三十日期限,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关于解除权消灭的核心观点,对保险公司关于“带病投保”的抗辩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七十九万元。拿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让我能继续治疗,也让我重新相信了保险合同的意义。”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重疾险拒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但投保人并非只要有过就诊记录就必然败诉。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明确询问、投保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遇到类似拒赔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拒赔律师,固定证据、厘清法律关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

    电话: 0592-5973521 地址: 【泽良律师总所】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
    【泽良杭州分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 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泽良广州分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
    【泽良福州分所】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邦邦财富中心16层
    【泽良龙岩分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层
    【泽良泉州分所】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26层
    【泽良漳州分所】漳州市龙文区特房锦绣碧湖TFC特房财富中心A座23层
    【泽良泉州分所】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燕南街道办事处2层

    友情链接: 保险理赔网 泽良婚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