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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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理赔实践中,被保险人因癫痫相关疾病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这类争议的核心往往在于:投保前的一些就诊记录或症状描述,是否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尽到了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往往感到困惑与无助。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的,应当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本案中,河北的李某因癫痫相关疾病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时遭到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既往症”的认定标准和健康告知的履行情况展开深入分析,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河北石家庄市的一名普通职员,四十出头,家庭经济压力不小。几年前,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五十万元,附加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电子投保单询问了健康状况,李某均按自身认知进行了回答。
投保后第三年,李某因突发意识障碍伴肢体抽搐被送往当地医院急诊,经检查诊断为癫痫,并接受了相应治疗。住院期间,李某的病情较为严重,需要长期服药控制。出院后,李某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曾因头晕、头痛等症状在门诊就诊,病历中记载有“疑似癫痫”“建议进一步检查”等字样,认为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些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故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他解释,投保前的几次门诊只是因为工作劳累导致头晕,医生并未确诊任何疾病,自己也从未被诊断为癫痫,更不曾服用过抗癫痫药物。他认为保险公司是故意找借口不赔。在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的门诊记录是否构成“既往症”,以及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赔。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前已有“疑似癫痫”的就诊记录,属于未如实告知,且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李某则认为,自己投保时并未确诊任何疾病,门诊记录中的“疑似”字样并非确诊,不能等同于既往症。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并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
第一,关键突破点。律师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中仅笼统提及“既往症”,但未具体说明李某投保前的哪些症状或就诊记录构成既往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记录与本次癫痫发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需要证明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而“疑似”诊断显然不具备这一效力。
第二,证据策略。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前的全部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并申请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投保单和回访录音。证据显示,投保单中关于神经系统疾病的询问较为笼统,李某并未被明确问及是否有“疑似癫痫”或类似症状,且回访录音中保险公司也未就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确认。
第三,诉讼预判。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在诉讼中强调李某的门诊记录属于“应当告知”的事项,并试图引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疑似癫痫”与确诊癫痫之间的区别,并整理了类似案例的裁判观点,证明此类情形下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围绕“既往症”的认定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的门诊记录属于未如实告知,要求驳回诉请。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不够具体明确,且“疑似”诊断不能等同于确诊疾病,李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与本次理赔的癫痫存在直接关联,且健康告知询问存在瑕疵,故对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情,还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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