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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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理赔实务中,最让投保人感到无力的,往往不是疾病本身,而是保险公司以一纸「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明明是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明明按时缴纳了多年保费,理赔时却被指「投保前已存在症状」,这样的争议在各地法院并不少见。
保险合同的本质是风险转移与诚信对价,保险公司不能仅凭病历中一句模糊的既往描述就否定被保险人罹患重疾的客观事实。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近期在苏州地区办结的一起重疾险癫痫拒赔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争议展开:保险公司以「癫痫病史属既往症」为由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通过病历梳理、条款解释与因果关系论证,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四十余岁,在苏州一家制造企业担任技术岗位。早在数年前,李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附加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时,健康告知页面仅询问了「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癫痫、脑部疾病」等概括性问题,李某根据自身情况勾选了「否」。此后数年,李某均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2023年冬季,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意识丧失、四肢抽搐,被同事紧急送往苏州当地医院急诊。经神经内科检查,脑电图提示异常放电,头颅磁共振未见明显结构性病变,最终被诊断为「癫痫(全面性发作)」。此后半年内,李某又先后两次因类似症状入院治疗,医生建议长期规律服药控制。
病情稳定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包括诊断证明、脑电图报告、住院病历及长期服药处方。保险公司在核赔过程中调取了李某投保前数年的门诊记录,发现其中一次因「头晕待查」就诊的病历中,医生曾记录「不排除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建议神经内科随诊」,但并未明确诊断癫痫,也未开具抗癫痫药物。
保险公司据此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已存在神经系统相关就诊记录,属于「既往症」范畴,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李某收到通知后十分不解——投保前自己从未被确诊癫痫,也从未服用过相关药物,仅仅一次头晕就诊,怎么就成了「带病投保」?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多次拨打客服电话沟通,得到的回复都是「系统审核结论无法更改」。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通过朋友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便带着全部病历材料来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前的一次非特异性就诊记录,是否构成重疾险合同中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癫痫重疾保险金?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织医学专家与保险公估专家对病历进行逐页分析,并制定了三步突破策略。
第一,区分「症状」与「疾病」的法律界限。律师指出,保险条款中对「既往症」的定义通常指投保前已明确诊断的疾病,而李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仅为「头晕待查」,既无明确诊断,也无针对性治疗,更无抗癫痫用药记录,不能等同于癫痫疾病本身。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范围应限于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事项,且以投保人明知或应知为限。
第二,论证癫痫发病与投保前就诊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律师协助李某调取了投保前全部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并委托医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明确癫痫的病因复杂,首次发作时间难以回溯认定,投保前的头晕症状与后续确诊的癫痫之间缺乏医学上的直接因果链条。
第三,审查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律师发现,该保险产品的健康告知页面中,关于「癫痫」的询问并未加粗提示,也未设置弹窗或强制阅读确认环节,投保人仅通过勾选完成告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材料:投保前后的全部门诊及住院病历、脑电图与影像学报告、长期服药处方及购药记录、保险合同及投保页面截图、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及客服沟通录音。同时,律师申请对李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与癫痫诊断之间的医学关联性进行专家论证,补强了证据链。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采取两条抗辩路径:一是坚持「既往症」免责,二是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对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回应:一方面以医学专家意见驳斥因果关系推定,另一方面以保险人未明确询问、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解除权不成立。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苏州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万元及特定疾病保险金八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投保前已有神经系统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依据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泽良律师回应指出:投保前的就诊记录并未确诊癫痫,保险公司将「头晕待查」等同于「癫痫既往症」,属于对条款的扩大解释;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癫痫相关询问作出明确提示,不能以事后调取的模糊病历倒推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前病历不足以证明李某在投保时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患有癫痫,亦未能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李某在保险期间内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癫痫,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共计五十八万元,并驳回保险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赔款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他们不仅帮我看懂了那些复杂的病历和条款,更让我觉得有人愿意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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