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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重疾险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争议,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01      1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往往是保险公司拒赔时最常援引的理由。特别是重疾险这类长期险种,保险公司常以投保时未告知某项体检异常或既往病史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然而,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是不是所有未告知的事项都足以构成拒赔的正当理由?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关乎每一位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保险法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意味着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而非主动披露所有健康信息。本案中,济南一位企业职员因罹患甲状腺癌申请重疾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体检异常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细致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成功突破健康告知争议,最终助力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王某某,男,四十岁出头,在济南市某企业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二零一九年六月,王某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推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附加轻症及豁免责任。投保时,代理人仅向其询问了是否有住院记录和已知重大疾病,王某某均回答无。在填写健康告知问卷时,对于其中一项“是否曾有甲状腺结节、囊肿或其他甲状腺疾病”的询问,王某某勾选了“否”。实际上,王某某在二零一八年单位体检时曾被查出甲状腺结节,但医生告知为良性可能性大,建议定期复查,无需特殊治疗,王某某因此并未重视,也未进行进一步诊治。


二零二二年三月,王某某在单位组织的年度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形态异常,随后前往济南市某医院就诊,经穿刺活检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同年四月,王某某接受了甲状腺切除手术,术后恢复良好。出院后,王某某整理理赔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某二零一八年体检报告中有甲状腺结节的记录,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向王某某发出《解除合同及拒赔通知书》,仅同意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收到拒赔通知后,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认为自己当年体检时医生明确说结节问题不大,自己根本没有意识到这属于需要告知的疾病,而且投保时代理人也没有详细解释健康告知的重要性。面对保险公司强硬的态度,王某某一度想要放弃,但想到每年按时缴纳保费,真正需要保障时却被拒之门外,他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经朋友介绍,王某某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结节的事实,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未如实告知”,以及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项小组,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关于询问告知的范围。律师指出,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意味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本案中,健康告知问卷对甲状腺疾病的询问表述为“是否曾有甲状腺结节、囊肿或其他甲状腺疾病”,该询问本身存在模糊之处。王某某体检发现的结节并未确诊为疾病,医生也未建议治疗,普通人在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难以判断该结节是否属于“甲状腺疾病”。因此,王某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情形。


其次,关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律师强调,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可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某所患甲状腺癌与二零一八年发现的甲状腺结节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况且,甲状腺结节在人群中极为常见,多数为良性,保险公司不能简单以结节病史推断必然导致甲状腺癌。


第三,关于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在二零二二年三月收到理赔申请后,于二零二二年六月才发出解除通知,期间并未及时行使解除权。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于二零一九年六月,至二零二二年三月申请理赔时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依法已丧失合同解除权,理应承担赔付责任。


在证据策略方面,泽良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二零一八年及历年体检报告原件,证明甲状腺结节并未被诊断为疾病,且历年复查均无明显变化;二是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及投保单,证明保险公司的询问内容存在模糊性,代理人未进行详细解释;三是保险合同及缴费凭证,证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超过两年;四是完整的就诊病历及诊断证明,证明所患疾病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赔付条件。


在办案预判方面,律师团队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如实告知”和“带病投保”作为主要抗辩理由,并可能主张王某某存在故意隐瞒。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类案检索报告,重点围绕询问告知主义、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不可抗辩条款等核心法律问题进行论证。


在充分准备后,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双方围绕王某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时隐瞒了甲状腺结节病史,该病史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属于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泽良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表述不明确,王某某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对甲状腺结节是否属于疾病存在合理认知偏差,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更重要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二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必须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内容确实存在一定模糊性,王某某未告知甲状腺结节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至保险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时已超过二年,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据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万元及利息,合计约五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赔款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救命钱,更让我相信,法律是站在讲道理的人这一边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擅长处理带病投保、等待期出险、健康告知争议、既往症等各类拒赔纠纷。


如果您也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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