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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泽良律所突破城乡标准争议,助家属获赔一百二十余万元

2026-10-02      23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差异,让许多家庭在失去至亲后,还要面对赔偿金额大幅缩水的困境。当保险公司以户籍性质为由压低赔偿数额时,家属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若能证明死者生前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消费水平与城镇相当,则可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代理福州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与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突破城乡标准争议,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二十余万元。


一、案情回顾


2024年3月,福州的李某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一辆转弯未让行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李某当场重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生前系福州市某企业员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六年,并办理了居住证,长期租住在福州市区。李某的妻子王某某在老家照顾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李某的工资收入。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悲痛欲绝,整个家庭陷入巨大的经济与精神困境。


然而,在后续的赔偿协商中,保险公司提出,李某户籍所在地为农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仅同意赔偿七十余万元。这与王某某主张的城镇标准相差近五十万元。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态度,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丈夫在城里打拼多年,生活消费都在城市,为何赔偿时却要被“打回农村”?


在亲友的推荐下,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代理此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究竟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王某某则认为:李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已在福州连续工作生活六年,有稳定收入来源,消费水平与城镇居民无异,应当按城镇标准赔偿。


三、法律分析与办案策略


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案小组,围绕“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两大关键点展开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


关键突破点一:证明李某生前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城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结合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确定。律师团队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李某的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社区居住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已连续在福州城镇居住超过一年。


关键突破点二:证明李某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律师团队调取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充分证实李某的收入全部来源于福州市某企业,且收入水平达到城镇职工平均标准。


关键突破点三:预判保险公司抗辩并提前应对


团队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户籍性质未变更”为由进行抗辩,提前准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认定的相关判例,并申请法院调取李某的暂住信息、社保记录等官方数据,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团队果断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及货车司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三十余万元。


四、办案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按农村标准赔偿,并质疑李某居住证明的真实性。泽良律师当庭出示了居住证、租赁合同、社区证明、银行流水、社保记录等一整套证据,并援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城乡标准统一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城乡一体化改革背景下,对于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农村居民,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福州城镇,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货车司机连带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情况,协助王某某顺利拿到全部赔偿款。


五、结语


“如果不是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我争取,我真的不知道以后的日子该怎么过。”王某某在拿到赔偿款后感慨道,“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更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温暖。”


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的价值观,专注于交通事故法律纠纷的全链条解决。若您或您的家人遇到类似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泽良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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