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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参与度抗辩,助力获赔三十余万元

2026-10-02      11     

交通事故赔偿中,受害方自身原有疾病或体质状况是否应当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的问题。保险公司常以“参与度”为由主张按比例赔付,试图大幅压缩赔偿金额。当受害人因事故导致伤残,却因自身因素被要求“打折”赔偿时,法律究竟该如何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个人体质状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构成减轻侵权方责任的理由。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东莞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纠纷,正是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突破了保险公司提出的参与度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三十余万元。


一、案情还原


李某,男,四十余岁,在东莞一家电子企业从事技术工作。2024年3月的一天傍晚,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经东莞市某镇主干道路口时,被一辆右转的小型轿车撞倒。事故造成李某左腿胫腓骨骨折、腰椎间盘突出加重,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轿车驾驶员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住院治疗近一个月,期间接受了骨折内固定手术。出院后,他遵医嘱持续进行康复治疗,但仍遗留左下肢活动受限、腰部反复疼痛等问题。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李某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李某本以为事故责任明确、伤残等级也已确定,赔偿应当顺理成章。然而,当他向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李某本身存在腰椎退行性病变,其腰椎间盘突出的加重与自身疾病有关,因此对于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应当按“参与度”比例进行扣减,只同意赔付全部损失的50%。


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认为自己原本能正常工作生活,是这次事故导致他落下残疾,保险公司却把责任推给他的“体质”,这让他难以接受。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受害人自身原有的体质状况或疾病,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侵权方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保险公司主张的“参与度”抗辩能否成立?


二、法律分析与办案策略


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由资深交通法律师牵头,联动理赔专家、法医顾问的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关键突破点一:明确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律师团队发现,保险公司所谓的“参与度”抗辩,实质上是将李某自身的腰椎退行性病变等同于法律上的“过错”。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责任的前提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个人体质状况是客观存在的既成事实,并非李某主观上的过错行为,不能成为减轻侵权方责任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亦明确,受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


关键突破点二:伤残后果与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律师团队仔细审查了李某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鉴定机构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原有疾病因素,评定的十级伤残是事故直接导致的后果。鉴定意见明确指出,李某左下肢骨折及其后遗症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将“参与度”概念泛化适用,试图将伤残赔偿金整体打折,缺乏事实依据。


关键突破点三:赔偿项目应逐项审查,而非笼统按比例扣减。


律师团队指出,即便部分赔偿项目如后续治疗费可能与自身疾病存在一定关联,也应当通过举证质证程序逐项审查,而非对所有赔偿项目一刀切地按50%赔付。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参与度比例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抗辩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团队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张某负全责;二是完整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及康复治疗记录,证明伤情的连续性和严重程度;三是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四是李某的工资流水、纳税记录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以计算误工费;五是护理人员的费用凭证和交通费票据等。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参与度抗辩,律师团队还特别申请了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意见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依据。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团队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必然围绕“参与度”大做文章,可能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交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为此,团队提前准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并准备了详细的质证意见,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力回应。


最终,律师团队代理李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


三、办案过程与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其参与度抗辩,主张李某的腰椎退行性病变对伤残结果有影响,只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外按50%比例赔付商业险部分。


我方律师当庭回应:第一,李某的腰椎退行性病变属于生理性退变,并非疾病或过错,与事故导致的骨折及伤残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原因力竞合;第二,司法鉴定意见已明确伤残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单方主张的参与度比例没有科学依据;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明确,受害人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保险公司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原因力,其参与度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额赔付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十余万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赔偿款如期支付到位。李某拿到赔偿款后,特意向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达了感谢。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交通事故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是你们让我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平的答案。”


四、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赔偿中,保险公司以“参与度”为由压低赔偿金额的情形并不少见。受害人应当注意:第一,事故发生后及时就医并保留完整的病历资料,这是证明伤情与事故因果关系的基础;第二,伤残鉴定应当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确保鉴定意见对因果关系有明确表述;第三,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参与度抗辩,不要轻易接受按比例赔付的方案,应及时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事故团队专注于交通事故法律纠纷的全链条解决,从事故责任认定分析、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到证据链构建与诉讼代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您或您的家人遭遇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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