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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争议,泽良律所突破参与度抗辩助力获赔二十八万

2026-10-02      14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明明被鉴定出伤残等级,保险公司却以“自身疾病参与度”为由大幅压低赔偿金额——这究竟合理吗?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损伤参与度是否应当扣减赔偿,一直是伤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最常见的法律争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受害人的体质状况或原有疾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依据。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代理的东莞十级伤残当事人,正是遭遇了保险公司以“参与度”为由压价拒赔的困境,最终通过诉讼突破抗辩,助力获赔二十八万余元。


一、案情还原


当事人李某,男,四十余岁,在东莞市某企业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家中上有老下有小,是主要经济来源。


2024年3月的一天傍晚,李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莞市某路段正常行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直接撞上李某,导致李某连人带车摔出数米远,当场无法起身。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然而,事故带来的伤害远未结束。李某出院后,左膝关节持续疼痛、活动受限,无法长时间站立或行走,更无法回到原岗位工作。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李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当李某向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保险公司却提出:李某的膝关节本身存在退行性改变,伤残后果并非完全由事故造成,要求按照“参与度”比例扣减赔偿金额,只愿意赔付医疗费和少量误工费,总额不足十万元。


李某无法接受:自己原本正常生活工作,事故前从未因膝关节问题就医,如今却被告知“自身也有问题”,赔偿要打折扣。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感到既无助又气愤。


经朋友介绍,李某联系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为李某进行了免费的伤残等级预评估和赔偿项目测算,并耐心解释了“参与度抗辩”的法律本质,李某决定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或原有疾病,是否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保险公司能否以“参与度”为由扣减残疾赔偿金?


二、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由资深交通律师牵头、联动理赔专家和法医顾问的专案小组,围绕争议焦点制定了系统的办案策略。


关键突破点一:明确“参与度”不等于“过错”,不应扣减赔偿。


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混淆了“损伤参与度”与“过错程度”两个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只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时,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李某的膝关节退行性改变属于生理性老化,并非法律上的过错,也不构成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亦明确:受害人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关键突破点二:精准锁定伤残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事故前的体检记录和就诊史,证明其膝关节在事故前并无功能障碍,也未因此就医或影响工作。同时,申请法医顾问对鉴定意见进行专业审查,确认伤残等级评定符合法定标准,事故是导致功能丧失的直接原因。


关键突破点三:全面核算赔偿项目,不遗漏任何一项损失。


律师团队逐项梳理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全部赔偿项目,并按照东莞市城镇标准精确计算。特别是针对误工费,律师指导李某补充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记录等证据,确保误工损失得到充分支持。


证据策略方面,律师重点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全套住院及门诊病历、手术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前体检报告、劳动合同及工资银行流水、被扶养人身份证明等。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参与度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和法律依据汇编,做到有备而战。


在办案预判上,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很可能在庭审中坚持参与度扣减,并可能申请重新鉴定以拖延诉讼。为此,律师提前与鉴定机构沟通,确认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科学,并准备了详细的质证意见。


最终,律师代理李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额赔偿。


三、办案结果


庭审中,保险公司果然提出:李某左膝关节存在退行性改变,伤残后果与事故的参与度约为70%,只同意按70%比例赔偿残疾赔偿金及相关项目。


我方律师当庭回应:第一,退行性改变是人体自然老化现象,不是法律上的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侵权人责任;第二,事故前李某膝关节功能正常,事故直接导致骨折和半月板损伤,并最终引发功能障碍,因果关系明确;第三,保险公司主张的参与度比例缺乏充分医学依据,且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相悖。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李某的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过错,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事故与李某的伤残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二十八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专门向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表达了感谢。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的律师,我可能真的就接受了保险公司的低价方案,是他们让我知道,法律是站在公平这一边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始终秉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的价值观,专注于交通事故法律纠纷的全链条解决。如您或您的家人遇到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获取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赔偿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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