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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隐匿转移财产抗辩,助当事人多分房产份额

2026-10-03      1     

离婚诉讼中,一方名下的存款、房产、股权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是双方争执最激烈的焦点。尤其当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悄悄转移、隐匿资产,另一方在起诉时才发现对方账户早已“清空”,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无力感,是许多当事人最深切的痛。法律对此并非无计可施,关键在于能否及时固定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把纸面上的权利变成实际可执行的份额。


在龙岩,就有一位当事人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她在离婚诉讼中面对对方“钱都是我赚的”“房子是我婚前买的”等一连串抗辩,一度不知如何应对。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资金流向、锁定关键证据,最终帮助她在财产分割中争取到应得的份额,也让隐匿资产的行为在法庭上无所遁形。


当事人李某,龙岩市某企业职工,与王某某于数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经营家庭,李某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子女,王某某则负责打理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和财务问题频繁发生争执,关系逐渐恶化。王某某开始长期不回家,对家庭开支和子女抚养鲜少过问。李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最终决定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在准备诉讼材料时,李某发现情况远比想象中复杂。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所剩无几,而李某隐约记得,婚后家庭收入并不低,部分资金曾用于购买房产和理财。更让她意外的是,王某某在诉讼前数月,曾将一笔较大金额转入其亲属账户,并对李某称“生意亏了”。李某无法接受这样的说法,却苦于没有证据,也不知道该如何查证。


带着满腹委屈和困惑,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她最关心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对方转移的钱还能不能追回来;二是自己婚后为家庭付出了这么多,在财产分割上会不会吃亏。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的资金及名下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否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李某作为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能否在分割时获得适当照顾。


王某某的主张很明确:他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入也主要由自己创造,李某没有直接参与经营,不应分得太多。对于转出的资金,他解释为生意往来和正常消费,不认可存在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


李某则感到十分委屈。她认为自己婚后多年为家庭和子女付出大量精力,甚至放弃了部分职业发展机会,如今对方不仅对家庭不管不顾,还想在财产上“一笔带过”,这让她难以接受。


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李某提供的零散信息进行了系统梳理。通过调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及部分理财记录,律师发现王某某在诉讼前确实存在多笔大额转账,且部分收款方与其亲属存在关联。这些转账时间集中、金额较大,且缺乏合理的交易背景说明,具有明显的转移财产嫌疑。


关键突破点之一,是律师发现了资金流向与王某某陈述之间的矛盾。王某某称转账系生意亏损,但流水显示相关资金并未用于公司经营,而是转入个人账户后再次分散转出。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一发现成为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关键突破点之二,是律师对房产性质的精准分析。王某某主张部分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但律师通过核查购房时间、出资来源及贷款偿还情况,发现该房产虽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但婚后存在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部分价值不应被简单归入个人财产。


关键突破点之三,是律师对李某家庭贡献的充分论证。李某婚后长期承担子女抚养和家庭照料责任,客观上为王某某经营事业提供了支持。民法典明确,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律师据此提出,李某在财产分割中应获得适当照顾,而非仅按表面登记情况简单处理。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重点收集并固定了三类材料: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特别是大额转账记录;二是房产购买合同、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用以证明共同还贷事实;三是子女抚养、家庭开支的相关凭证,用以体现李某对家庭的付出。同时,律师对王某某关于资金去向的陈述进行了逐笔比对,发现多处无法自圆其说之处,并在庭审中予以指出。


诉讼过程中,王某某果然提出多项抗辩,试图将争议财产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他一方面坚持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面称转账系正常经济往来,不存在转移行为。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则从资金流向、时间节点和交易背景入手,逐一回应:转账发生在离婚诉讼前夕,收款方与王某某存在亲属关系,且无相应合同或业务凭证支撑,不符合正常交易特征。法院经审理后,对王某某的部分主张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对其予以少分;同时,结合李某在家庭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事实,在房产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上对李某予以适当照顾。李某最终获得了包括房产相应份额及部分转移资金在内的财产权益,结果超出她的预期。


拿到判决结果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我可能真的就稀里糊涂地接受了对方的说法。终于有人愿意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也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能保护付出的人的。”


婚姻家事案件往往牵涉情感与财产的双重纠葛,尤其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认定等问题相互交织,单靠个人力量很难全面应对。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在龙岩及周边地区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方案。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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